§加强金融财税支持

金融是现代经济核心,产业快速发展离不开金融的助力和支持。实践证明,金融创新是产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通过金融创新,结合产业链延伸拓展,围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积极推动面向产业链整合、运转和延伸的金融创新,充分发挥金融主体对接、供求对接和市场对接的纽带功能。为加快推动中国3D打印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需要完善3D打印产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分别在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等三方面推动3D打印产业发展。

金融政策

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全球3D打印产业总产值约为20亿美元,其中,中国只有10亿元人民币左右的市场,不到全球的9%,我国3D打印装备销售仅占全球8.7%,3D打印装备及销售收入约为5亿元,占比不到全球的4%,一半以上3D打印设备依赖进口。可以看出,目前我国3D打印产业规模化程度低,金融对3D打印产业的支持还不足。为了更好地推动3D打印产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3D打印产业发展的金融政策。

建设四位一体的科技金融支持体系。新兴产业的发展和创新活动已经由过去的一种单一企业化行为,发展成一种政府引导和推动、金融机构扶持的社会化行为。我国3D打印产业要转向以知识产权为依托的高附加值经济,必须发挥政府在知识产权系统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知识产权引导战略实现知识产权秩序中心,构建“企业、政府、金融机构、社会”四位一体的科技金融支持体系。建立支持3D打印发展的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向3D打印领域倾斜,鼓励民营资本进入3D打印领域等。建立与3D打印产业发展主体相匹配的多层次金融机构体系。在政府资金的带动下,引导社会资本,推动3D打印产业发展。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3D打印产业发展。加快推进3D打印产业服务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支持3D打印产业企业采用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单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政府面向3D打印产业专门安排一定比例年度采购份额。

起草支持3D打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方案,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建立支持3D打印产业系统性融资体系和配套投入机制,带来创新融资模式,开发金融产品,融资支持3D打印产业发展。设立3D打印产业基金,基金的任务是重点进行产业整合及培育,着重布局快速设备研发及生产、快速制造耗材研发及生产、快速制造软件系统和控制系统的研发、快速制造服务体系四大板块。整体来说,3D打印产业基金的主投领域为:设备、软件(数据交换、操作控制软件、支持类软件);耗材(光固化树脂、低熔点金属粒、陶瓷粉等);服务(培训服务、应用支持、工艺设计支持、综合服务方案)。

完善银行金融政策对3D打印产业的推动。要完善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合理的项目评级授信体系。在设计内部评级和授信体系时,商业银行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具体特点,引入企业历史经营数据模型,充分认识企业和项目的成长性。还款有保障的融资项目是信贷融资工具的重点应用,主要倾斜于处于产业化后端或产业成熟期的项目以及依靠综合收益还款的项目。为此,首先,推动信贷产品和业务创新。要大力拓展各类权利质押、未来收益权质押、动产抵押和科技专利等创新类或知识产权类质押以及产业链融资等信贷产品和业务的创新。其次,积极探索非信贷产品创新。要稳步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和集合票据,使得中小企业通过短期融资券试点继续发展;推广小企业集合债权信托基金,促进固定收益类产品加快创新;确保证券化技术和产品创新稳妥推进,研究适合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特点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和产品;探索适用于早期发展阶段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私募债券和高收益债券,如研究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后,针对3D打印产业领域细分行业的特点和差异,研究推出具有行业针对性的金融技术和产品。重点推进专门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科技银行或政策性银行以及众多专业化、区域化和特色化的中小型和新型金融机构的创设,形成金融机构间的合理分工和错位竞争。

完善证券金融政策对3D打印产业的推动。鼓励3D打印装备生产及服务企业与证券金融机构密切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积极扶持3D打印产业运用知识产权融资;重点推进以“新三板”为基础的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设,完善创业板和中小板市场,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完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全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3D打印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推进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设,加快筹建和完善地方性股权交易市场;探索多元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债券,加快债券市场建设,健全债券评级制度;健全不同层次市场之间的升级、转板机制,逐步实现各层次资本市场之间的过渡和衔接,拓宽3D打印产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3D打印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加强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风险监控,完善对重大企业兼并重组交易的管理。要大力推动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股权投资的发展,构建完整的股权投资链,提高3D打印产业股权融资的可能性和有效性,要进一步探索天使投资组织化和联盟化的运行机制,通过健全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构建网络和信息平台、优化区域市场环境等措施鼓励天使投资3D打印产业。

完善保险金融政策对3D打印产业的推动。3D打印产业的培育、发展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呈现出规模小、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的特征。商业保险可以有效发挥其资金流通和风险管理的功能和作用,为3D打印产业发展保驾护航。一方面,商业保险可以为3D打印产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另一方面,还可以为3D打印产业发展提供融资便利。此外,还需完善3D打印产业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3D打印产业融资提供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多渠道分散风险。建议由发改委、工信部、国资委、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建立针对保险资金投资3D打印产业的沟通协调机制;由保监会出台相应政策和实施细则,鼓励保险资金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或其他适合方式积极参与和促进3D打印新兴产业的发展。根据2013年保监会出台的《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加大保险业对3D打印产业的保险支持,服务3D打印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完善创新保险资金在3D打印产业方面的运用方式。

财政政策

1.3D打印技术的政府采购政策建议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通过3D打印技术打印的货物或者3D打印机本身就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建议在3D打印技术应用与发展较多的教育、医疗卫生、国防、航空航天等方面,优先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予以支持,鼓励其率先发展,为我国在这些领域取得国际优势创造条件。

根据《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打印设备属于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该《目录及标准》对“打印设备”的界定为“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这些都是传统打印机,无法涵盖3D打印机,因此,目前3D打印机尚未进入政府采购的范围。财政资金无法通过政府采购的渠道来支持3D打印技术的发展。

建议在未来的《中央预算单位2014-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将“打印设备”界定为“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以及3D打印机。”明确将3D打印机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这样财政资金就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途径来支持3D打印技术的发展。

《政府采购法》第9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这里明确提出了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目标,但没有明确提出支持高新技术发展的目标。由此导致政府采购很难向包括3D打印技术在内的高新技术领域倾斜。建议将《政府采购法》第9条修改为:“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高新技术发展,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2.3D打印技术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建议

财政转移支付是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中央可以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形式支持地方发展3D打印技术。省级政府也可以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形式来支持省以下政府和企业发展3D打印技术。

目前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是中央对地方的财力补助,不指定用途,地方可自主安排支出,支持包括3D打印技术在内的高新技术发展的意图不明显。在《2008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2012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来支持包括3D打印技术在内的高新技术发展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真正用于支持包括3D打印技术在内的高新技术发展的资金并不多。

目前专项转移支付重点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支农等公共服务领域。虽然专项转移支付可以用于支持包括3D打印技术在内的高新技术发展,但这并不是专项转移支付的重点领域,支持的力度也非常有限。

建议在《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中,将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总体目标界定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和科技发展水平的均等化,保障国家出台的主体功能区政策顺利实施,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在《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中,将均衡性转移支付的总体目标规定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和科技发展水平的均等化,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这样,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来支持包括3D打印技术在内的高新技术发展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建议设立专门用于支持包括3D打印技术在内的高新技术发展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各级政府和企业发展3D打印技术。

3.3D打印技术的财政科研经费政策建议

我国专门设立了支持自然科学发展的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与3D打印技术相关的自然科学研究课题也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支持。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6条规定:“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国家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基金,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3D打印技术显然应当属于《科学技术进步法》所规定的“科学前沿探索”,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却将其支持对象限定在“基础研究”领域,3D打印技术是否属于基础研究就存在诸多争论了。因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能否支持3D打印技术的研发,法律规定不明确。目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所支持的项目中并没有直接涉及3D打印技术的,只有两个涉及喷墨打印中的基础理论的项目(《高分子喷墨打印中的基本物理问题》、《喷墨打印光子晶体胶乳的铺展行为及可控组装研究》)。

建议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2条修改为:“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这样,作为“科学前沿探索”的3D打印技术就可以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支持。政府需加大对3D打印产业的财政资金支持、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采取政府担保贷款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无疑是缓解3D打印产业发展过程中资金压力的有效途径。

税收政策

为支持3D打印技术的迅猛发展,建议国家出台专门针对3D打印技术的税收支持政策。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具体支持政策可以设计如下:

第一,对从事3D打印或者相关技术研发的企业可以申请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第二,将3D打印技术列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及《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5年度)》,其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第三,对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从事3D打印技术研发的企业,如果实际经营期在10年以上,可以享受一至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六至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2.5%)的优惠政策。

第四,销售使用3D打印技术生产的货物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第五,转让3D打印技术、为使用3D打印技术的企业提供技术维护服务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营改增后,上述所得可以免征增值税。

第六,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非上市的3D打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加大财税政策引导力度。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渠道,使得3D打印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得到加大。研究制定支持3D打印产业发展的财税支持政策,推动设立3D打印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探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结合深化税收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建立支持3D打印产业发展的税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