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不可分摊或预设条件

权责协定是因人而异的个人策略,权责制决不是“委员会制”。每一个人的权责都应该是独一无二、与旁人不同的。分割每一个人的权责,有时是颇具挑战性的工作,但绞尽脑汁剔除权责重叠的地方,可以带来惊人的清晰度。而且在剔除权责重叠的过程中,不论是员工之间的互依性、支援需求、个人对结果应负的责任等等,都一一获得共识和允诺,并且传达到组织上下的每一个角落。

不管是否控制有限,不管是否错在别人,不管是否角色混淆,权责一律不打折扣。承担一间生产工厂“最少停机时间”的权责,不表示要求你去叫老天爷不闪电打雷。但无法控制闪电打雷的事实,不能构成躲避责任的借口。你事先必须考虑到遭雷击的可能性,仔细评估风险,装置避雷针和购买火险,缜密计划电脑备份系统,并训练人员熟悉紧急应变程序。一旦人们接受了自己工作范围内任何情况下的全部责任,他们就会有不同的作为与对策:他们会提高警觉以防万一,因为他们对成效负责,而不仅仅对活动负责。

作为企业管理者,他可以把你的部分权责分派出去(分给下属、同事或承包商),但他不能乘机推卸责任。他对自己分派出去的权责,仍负有一切责任。因此作为一个企业管理者,他必须对他的追随者的成败负起责任,必须承担他们犯下的一切错误(不管他们是不是你的直接下属、承包商或下属的下属)。虽然把权责层层下推,推到组织的越低层越好,但分派权责不同于下放决策权,分派权责同时也意味需要保留责任。企业管理者可以叫下属对他们的部分成果负责,但他自己同时也对那些成果负有全部的责任。不管他怎么授权派责,只要是属于他的领域范围内,毫无疑问,他必须负全部责任。

举例来说,如果企业管理者挑选了一位经理来领导他部门的一项重大工作,可是那位经理做了错误的决策,企业管理者必须为自己选错了项目领导人而负责。他可能因此尝到项目失败的苦果,他的部门或公司收益可能亏损,而且企业管理者是否具备知人善任的领导能力也可能饱受怀疑。企业管理者在组织中的地位越高,这种危险越大,因为是否选对关键主管人员直接决定组织整体的成败,这是权责制的一个重要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