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孵化器是中小企业的摇篮

企业孵化器是一个为企业提供可租用场地、提供共享支援服务的商业发展服务设施,是一个创造成功的、创新型新企业的综合系统,有组织地、适时地为尚处于“卵”状态的企业供给其成长期所需要的“营养”条件,以促使其成长起来,成功地造就充满创新活力的企业群体。换言之,企业孵化器是一种“受控制的工作环境”。在这种环境中,人们试图创造一些条件来训练、支持和发展一些成功的盈利的企业和培育企业家。也就是说,企业孵化器是为创业者在创业初期减轻风险,培育可在激烈的经济竞争中独立生存的企业的一种服务性机构。这种机构有许多明显的特点:入驻的企业是经过审慎选定的,它们往往正处于发展的早期或初创时期,并具有发展潜力;这里给每个租户提供工作空间,提供企业运营所需设施,例如通信和管理设施;负责训练、开发和帮助提高企业家的管理能力;提供关键的诸如法律和金融方面的专业性服务;租金和服务费用合理以使新建企业不至于负债过重;在企业孵化器中经过3~5年“实习”,企业家取得业务“资格”,从企业孵化器中“毕业”,另觅场所扩大发展规模。

近年来,孵化器作为一种知识经济下的新型经济组织,在国外悄然发展起来,目前已形成迅猛发展的趋势。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创业者提供一个创办企业的适应环境,在这个环境中,孵化器可以为初创的小企业提供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创业资金和一系列的支持服务,使其成长为成熟的企业。孵化器为那些勇于创新而缺乏创业资金与管理经验的高科技人才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创业机会,从而推动并加快了科技成果向市场化、产业化的转变。

(一)企业孵化器的起源

20世纪70年代,由于世界经济的不景气,许多西方学者及政治家都在为振兴经济寻找出路。这时美国的硅谷等地迅速发展起一批高技术中小型科技企业,从而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对中小型科技企业的作用刮目相看。在这样的形势下,出现了重视中小型科技企业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和重新评价小企业的地位。随着小企业数量的增加和各国对中小型科技企业的重视,一种扶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的新型组织机构——企业孵化器应运而生。企业孵化器的概念由美国乔·曼库索于1959年首次提出。1963年,在美国和英国各组建了一个企业孵化器。70年代,随着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飞速发展,企业孵化器也以惊人的数量增长,到1996年为止,全世界大约有企业孵化器3500家。

创办这些企业孵化器的目的是提供多层次的服务,扶持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减少企业初始投资,降低其成长风险,减少破产率,为国家创造大量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以及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企业孵化器的基本特征

“孵化器”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能在短期内获得如此迅速发展,与世界新技术革命浪潮的推动有关,也与其固有的特征密切相关。其基本特征如下:

1.与大学有密切联系

最初创办“孵化器”的都是大学,将高技术产业与大学结合起来,使高技术能方便地利用大学的场地、设备、人才、信息、技术等优势迅速发展成产业。西柏林技术革新创业者中心即是由西伯林工大于1983年11月创办的德国第一个为培育高技术中小企业的“孵化器”,开张一年时间就接纳了23家初创公司,其中15家从事微电子计算机的开发。该中心的一个重要功能即是组织大学与企业的科技合作。随着“孵化器”的发展,创办单位也随之增多,除大学以外,政府、民间非营利团体和私人营利企业也发起创办“孵化器”,特别是私人营利企业更为积极。在美国,私人营利企业发起创办的“孵化器”占总数的54.4%,大学创办的占9.8%,民间非营利团体创办的占5.7%,政府(包括州和地方政府)创办的占30.1%。尽管发起单位不同,仍有80.6%的“孵化器”与大学有联系。

2.得到政府的扶持

“孵化器”具有强烈的政府背景色彩。具备政府背景的资助或拨款的“孵化器”,在美国占总数的51%。在欧洲企业创新中心网络成员中,具有政府背景的投资占56.5%。德国慕尼黑技术中心,政府投资占70%。西柏林技术革新创业者中心由市政当局共投资270万马克。此外,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有20%留在“孵化器”附近,60%建在原城市,这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了较大作用,因此,政府的扶持对“孵化器”是不可或缺的。

3.以新创高技术中小企业为孵化对象

国外建立“孵化器”一般有三个目标:

(1)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2)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3)谋求高额利润。

由于高技术产业具有高技术密集、高投资、高效益、高渗透性、高竞争、高风险的基本特点,因此,高技术中小企业可以创造较多的就业机会,高技术创业者与新创就业机会的比率可高达1∶500或1∶1000。高技术产品也是高附加价值的产品,生产高技术产品的中小企业也可以获取比生产传统产品高得多的利润。高技术产品较强的渗透性,使其对经济有巨大推动作用,并且“孵化器”也能获得较高的利润。因此,“孵化器”最愿意选择新创高技术中小企业为孵化对象。据统计,以新创高技术中小企业为培育对象的“孵化器”占总数的85.7%,而以技术开发为首要目标的只占2.5%左右。由此可见,高技术中小企业发展与“孵化器”是紧密相关的。

4.投资少,规模小

在美国,“孵化器”大多分布在中小城镇,规模较小,40%的“孵化器”年活动费在5万~10万美元,而且一般是由四五人进行管理的。有80%的“孵化器”是建立在旧楼房或经过修缮的废弃厂房中。西柏林技术革新创业者中心的房屋即是一栋经修复的面积约为5000平方米的有100年历史的古建筑。

5.规定一定的孵化时间

在国外,初创企业的孵化时间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所以,往往规定租户公司只能在“孵化器”里停留1~3年。对我国11个省市调查表明,民办科技机构发展顺利与不顺利的转折点在其成立三年后。这一国内外类似的现象说明企业家的成长在事业初创时期都需要支持。

6.集中创业要素

有人把人才、技术、知识和资金称为企业创业的四要素。人才即是企业家,是能看准机会并且勇于创业、勇于实践的人,这是创业要素中最活跃、最根本的要素。技术即是创新的设想、新的构思,是可商品化产业化的思想,这是培育新企业的种子。知识即是将优秀的设想、创新的构思转化为产品或服务的能力。知识需要不断补充和更新,转化能力是反映知识水平的标志。资金是整个创业过程的燃料,没有资金创业过程即中止,企业也无生命。“孵化器”为租户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有:秘书服务,行政管理服务,设施管理服务和经营管理服务等4方面的工作。所谓经营管理服务,具体说是指营业和销售的指导(市场开发)、财务会计指导、资金筹措渠道等服务。因此,“孵化器”就是集合了创业四要素的有机组织,从而能提高“孵化器”内的中小企业的成活率和生存能力。并不是所有的“孵化器”都有各种服务网络,但都特别重视为新创业的企业提供稳定的经营活动的咨询服务,使企业有一个在初创期所需要的比较安全的环境,从而扶持企业成长。

在“孵化器”内的租户公司认为从“孵化器”可以得到四种关键性的帮助:

(1)“孵化器”可以帮助租户公司取得社会信任。

(2)可以帮助创业者加快学习进程。

(3)可以帮助租户公司更快解决问题。

(4)可以介绍他们进入公司网络。

这些认识是与“孵化器”具有创业四要素密切相关的。

从“孵化器”的基本特征中可看出“孵化器”的要素有如下六点:

(1)能提供场地及设施的服务,自身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2)具有获取资金的渠道,包括贷款和投资以及风险资本,资金渠道始终保持畅通。

(3)熟悉创业网络,对创业者能进行创业培训和教育。要使成熟的企业离开“孵化器”独立生存,就必须对创业者进行培训,避免成熟企业不愿意“毕业”。

(4)与大学或研究所有紧密联系,具有技术、资料、信息、设备、人才等坚实的支撑,使创业者具有丰富的智力资源。

(5)善于选择培育对象,事先确定培育对象的分阶段目标,关键是树立成功的形象。

(6)有政府的扶持,在体制、政策、法律、基础设施、资金等各方面为创业者提供保障。

由此可见,集中创业要素,建立支撑网络,树立成功形象,提供法律保障,这是“孵化器”的基本特征,也是其成功的根本要素。

德国慕尼黑技术中心就是“孵化器”的一例。这个中心建立在一座占地3000平方米的五层大楼里,该技术中心的任务是促进科研成果迅速转移到生产,鼓励有新设想的人创建新的企业。由政府投资70%,当地工商会和手工会各投资15%。1987年技术中心已吸收22家微电子、激光、软件工程等高技术租户公司,专职人员达120余人。技术中心为租户公司提供工作场地和设备服务、行政管理服务、文书工作服务及经营管理服务,还帮助租户公司获得大学以及研究所的技术咨询和合作服务,也帮助各租户公司之间协作开发新产品。更重要的是技术中心可以帮助租户公司获得政府贷款或其他资金。另外,当创业失败时,创业者可以不必偿还贷款而离开技术中心。创业成功的企业应迁出技术中心而自立门户,让新的创业者来接受培育。一般租户公司可以在技术中心内停留三四年,如果一两年内不见成效就意味着失败而要迁出技术中心。

美国佐治亚州的先进技术开发中心是由佐治亚理工大学创办的,建立于1980年。目前是为了促进乔治亚州的高技术产业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因此,该孵化器以高技术范围内的租户公司为主要对象,它为租户公司提供租金低廉的办公、生产用房,还能提供行政文书管理等各种服务。此外,中心还为租户公司提供全州的技术资源和能力的信息、专门公司的研究报告及主要工业大学的研究信息。中心规定租户公司承租时间大约为1~3年。

我国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概念,是在吸收了国外孵化器的做法,并结合中国国情后提出的。它是通过实施指导性管理,提供综合性服务和创业投资,为高技术中小企业的起步和发展,提供局部优化的环境。疏通包括资金在内的必要渠道,扶植技工贸相结合的高技术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家,培育有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

1987年6月,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科技创业服务中心。随后,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建立了一批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利用武汉地区工业、科技基础,选择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中小企业进行“孵化”。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1)当申请企业进入创业中心时,中心对他们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上报批准后,由创业中心协助办理工商注册、银行开户等手续。

(2)企业进入创业中心后,中心以有偿方式向企业提供办公用房、科研试验场地、计算机、复印机和电话等通信设施。

(3)当企业运营中遇到了各种困难时,创业中心就想办法帮助它,如当企业遇到资金困难时,创业中心在对项目进行评估后,为它贷款进行担保;当企业项目开发过程中遇到了困难时,创业中心就为它牵线搭桥,介绍合作伙伴。

创业中心每月组织一次联谊会,把下属研究机构和企业的所长、经理召集在一起,商议一些共同性的问题并传达政策、通报情况。

创业中心的功能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需求不断变化而逐步完善的。例如,在企业资金遇到困难时,创业中心与附近14家高校院所、企业及洪山区建行组成了洪山科技互助会。创业中心所属企业在中心的担保下,通过互助会可以得到所需贷款。由于有了这种融资方式,大大地缓解了创业中心下属各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从而促进了它们的发展。

深圳科技工业园科技创业中心主要从事的工作是将科技成果、发明以及专利项目“孵化”成能批量生产的产品。

(1)对某项科技成果、专利和非职务发明成果,组织专家就成果持有人的素质及技术本身进行审查,并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预测、分析。

(2)与成果持有人共同制订实施计划,以决定是否可立为创业中心“孵化”的项目。

(3)在中心立项后,创业中心则帮助成果持有人聘请有关的专家、学者就此成果的样品进行产品的开发和优化,并对所需的生产工艺及专用设备进行研究开发。在这一阶段中,创业中心必要时可为项目投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供研究开发之用。

(4)进行中试。这样的中试是以数量最少,品种齐全为原则,建立一条小型生产线,以验证各工序的运行情况及生产过程各环节的标准,为下一步现代化大生产做好准备。

(5)在创业中心的帮助下寻找风险投资者,建成一个具有现代化内涵的小企业。

(6)待条件成熟后,进入科技工业园,形成大中型企业。

创业中心下属的是一些正在进行研究开发的项目。这些项目最终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因此创业中心在对项目进行初期投资时,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经过几年的运转后,创业中心每年都应有企业从中“毕业”。“毕业”时,企业一般都应是有独立经营能力、能够进入科技工业园、具有现代化内涵的中小企业。它们一般多是国营的或是合资的,创业中心可与“毕业”的企业有股份关系。

(三)企业孵化器在我国的现状与发展

企业孵化器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扶植中小企业以及振兴区域经济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目前已在全球得到高度重视和发展。

孵化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舞台,对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区域创新体系的建设、区域经济的发展以及科研院所和大学科研成果的产业化都起到了积极的影响和作用。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目前已建成525家各类孵化器,数量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并已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官产学研相结合的孵化体系。当前,我国孵化器在表现形式上各有特点,可谓丰富多样。我国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方向如下。

1.从综合性到专业化

从名称上就直观地反映出企业孵化器自身的发展轨迹。较早是以发展综合性创业园为主,针对国家提供扶植的、在未来有竞争力和极大市场的基础性行业,如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环境、生物制药等各种产业,为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在创业阶段提供孵化场地、开发条件、资金筹措、人才培育和指导性管理等综合服务。创业服务中心是由各地政府、科委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面向社会开展服务的公益性科技事业服务机构。随后,在综合性创业中心的基础上又逐渐裂变出一系列专业性创业中心,其中软件孵化器近年来尤其引人注目。

2.网络化与国际化

随着现代技术和产业的专业化分工不断细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需求不断增强,孵化器在专业化的同时,向国际化和网络化拓展的要求也日益迫切。一方面,我国地区级的跨省区的孵化器网络已经建成,全国性的创业中心网络也在建设中。另一方面,国际企业孵化器将进一步加深与海外孵化器之间的合作,通过与国外孵化器的合作,致力于帮助中小企业拓展国际市场。面向新世纪企业孵化器所肩负的使命也在发生变化,一是要把国外的企业吸引到我们的国际企业孵化器中来,二是要把国内的企业介绍到国外的孵化器中去,拿到国际市场环境中去孵化,真正培养出一批国际企业。

说到底孵化器的核心功能应当是资源整合,它必须把政府、产业、技术、资金等资源加以整合,并且接入到被孵化的对象上,才能完成它的使命。它需要不断探索创新,孵化器网络提出了孵化器之间、孵化器与其他机构之间的联合。

由于认识到孵化器对中小企业独有的吸引力,对经济生活的重要作用,政府给予了极大关注,其他像投资机构、中介咨询机构,产业界、研发组织也给予了相应的重视。关注、合作的有效方式就是形成网络,通过交流来实现不同利益团体之间的资源共享,推动孵化器产业发展。

3.从政府行为到企业行为

办孵化器过去多年来更多的是政府行为,由当地政府提供资金投入和相应的政策支持,被孵企业在孵化期之内可以享受到环境、服务、税收等方面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使创业风险尽可能降到最低。这就是所谓“创业园”模式。

一般来说,孵化期不超过三年。企业的成长就像人的成长一样,不可能永远呆在温室中。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往往非常脆弱,在真正的市场环境下,因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很容易夭折,但是经过三年的孵化成长,就必须接受市场的洗礼,否则企业永远也长不大。在最初的起始阶段给予被孵化企业必要的保护是必要的,它使企业的成活率大大提高。

政府行为决定了创业园的非营利性,当地政府往往从大循环考虑,经过选择,进入孵化器中的企业大多成长性非常好,毕业之后在当地发展壮大,为当地政府从税收、就业等方面带来巨大的回报。

尽管如此,创业园式孵化器自身仍然面临着对政府的依赖性的问题,在我国一些较大的创业中心(国家级创业中心)中,常常有超过100家的在孵企业,资金的压力很难回避。要解决这一难题,根本的出路在于孵化器本身由单纯的服务和管理模式向产业化模式转变。创业中心纷纷尝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有偿服务逐步实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积极探索建立高新技术的风险投资机制。同时也催生了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就是大企业自己办孵化器。在国外许多大企业愿意到孵化器中去找项目,他们看到一些小企业有出色的项目就买过来,或者采取入股的方式、风险投资的方式等等,他们认为这种方式是成本效益最合算的,一些企业发现如果它自己办一个孵化器吸引外面的人来搞项目,往往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在国内,大企业办孵化器将一种全新的动作模式带入孵化器产业,它使近年来我国孵化器产业由量的积累向质的突破迈出了一步。正是这一步,从体现政府行为的高新技术创业园向体现企业行为的新型企业孵化器的突破,使孵化器概念成为一匹黑马,成为媒体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

4.新型孵化器的崛起

国内率先采取这种新型孵化器运用模式的大企业要数清华同方了。清华同方公司主办的清华软件孵化器与传统的服务型企业孵化器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拥有服务型企业孵化器所不具备的重大优势,如资本运作的优势、技术的优势、市场渠道的优势、品牌的优势,孵化器本身就是一种企业运作,直接目标就是获取高收益、高回报。

这种新型孵化器或者称之为企业孵化器,为大企业找到了一条通向市场的捷径,同时也为小企业找到了一条通向市场的捷径。

(四)企业孵化器的功能与建设

1.中小企业孵化器的功能

企业孵化器自诞生之日起,就将自己定在新兴企业“保姆”这个位置,并一直致力于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根据世界各国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和提供的服务,企业孵化器通常为小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1)向新建小企业提供场地。这是企业孵化器的基本功能。场地包括办公、实验和生产用地。提供的房租要让客户负担得起,且搬进、搬出都很方便。

(2)为客户公司提供后勤服务。提供一系列共享的后勤服务,包括:收发文件和信件、办公室设备及家具、复印、文字处理与打印、计算机设备、商业图书馆、安全设旖、库房、接待设备及接待员、会议室、电传电话、秘书工作、食堂以及孵化器场地的维修等。

(3)帮助企业家制订经营规划。企业孵化器向申请的小企业人员提供基本训练和一般性指导,帮助他们制订一份周密可行的经营计划。这也是企业孵化器筛选、考核申请进入孵化器企业的一个重要步骤。通过这一步,筛选出那些市场前景有相当把握的企业进入孵化器,以保证较高的孵化率。

(4)提供科研设备。进入孵化器的公司大多从事高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但他们一般都缺乏研究尖端技术所需要的实验设备。孵化器通常利用其与大学或科研机构的紧密联系,促使大学或科研机构向客户公司无偿或廉价提供科研设备。

(5)帮助解决资金。帮助小企业打通与商业银行和风险投资公司的联系渠道,建立孵化器自己的种子投资基金,或作为风险投资的代理人,为小企业进行资金担保,简化资金借贷手续,使财力资助更方便。

(6)帮助开发市场。通过孵化器与其他机构的联系,建立地区、全国乃至国际市场支持网络,帮助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市场。

另外,还为客户公司提供律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服务;为客户公司的职工,包括经理进行创业和管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有步骤、系统地培养具有特色经营小企业的人才,即挑选可孵化的创业家;鼓励创建小企业的精神,树立成功创业家样板等。

依据孵化器的投资主体不同,孵化器的职能也各有取舍,但设立孵化器的根本宗旨是一样的,那就是为那些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和较高发展潜质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处于创办初期、急需扶持的小企业提供资金、形象设计、协调、专家和开发服务,使它们得到迅速成长和发展。

2.企业孵化器的建立和运作

企业孵化器的目标是为经过挑选而进入孵化器的新建企业提供低价的生存条件和相关信息,帮助企业制订、评审、修订业务计划,组织必要的培训以提高创业者的各种技能,使新企业迅速成长,在几年内离开孵化器独立经营。因此企业孵化器一般至少必须具备包括生产车间、办公用的房屋和通讯等办公设施及行政、经营专家和秘书人员在内的一系列条件。通常国外一个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1)前期准备。这是一个烦琐而又复杂的过程,包括可行性论证、运营计划、引进人才等。这一阶段从决定成立孵化器并着手进行调研开始,到进驻办公场所开始受理企业进驻申请结束。需要说明的是,优秀的管理团队是企业孵化器成功运作的核心和关键,因此开办前期准备阶段即应着手经营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一个成功的企业管理团队应该具有以下的标准:①管理人员平均年龄要年轻化,教育水平要高而且具有国际运作的能力;②企业孵化器总经理聘请高素质、高水平、国际化的复合型人才,应能独立参加国际会议或交往活动,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并有较强的公共活动能力和一定的国际经贸知识;③全体管理人员应精通英语、企业经营、贸易和相应的专业知识。为吸引和培养适应国际化运作的孵化器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国际猎头公司、外国企业孵化器、科学园区、国外商会、中小企业组织、留学生团体及驻华使领馆等机构和团体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互相交流信息,通过国际互联网发布招商信息。

(2)创业阶段。为了企业孵化器的生存,这个阶段着重是更快更多地吸收企业进入孵化器。可以适当多收一些已有一定效益的公司,同新办小企业相比,它较有把握交付租费。这时,孵化器与租户之间的关系类似于传统的房东和客户之间的关系。虽然也提供后勤服务,但很注重孵化器应有的管理咨询等服务。当租户公司占满了孵化器的场地之后,这一阶段就结束了。该阶段可能持续1~3年。

(3)业务发展阶段。该阶段孵化器基本实现了自身的收支平衡,至少是房租收取基本与维持生存的费用相抵。在这一阶段,孵化器一般开始与租户建立业务协作关系,参与管理,并逐步完善接收企业的步骤与企业毕业的标准与程序。

(4)成熟阶段。这个时期孵化器已经成长为一个盈利的服务机构,已经可以对各种租户公司提供很全面的管理咨询服务和完善的后勤服务;申请进入孵化器的公司数大大超过其接纳能力。这时,孵化器已有较严格的企业接收标准,以保证其接收的企业中,能力强的企业占较大的比例;已有明确的挑选程序进行孵化企业的周转;孵化器的收入来源不仅有租费,还有投资所盈利润、租户公司产品销售提成、管理咨询所得等。

3.孵化器对企业的选择

(1)对孵化企业的选择。孵化器成功的标志是其孵化企业的成功。不同类型的孵化器毕业率相差颇大。美国的企业在孵化器中的平均人驻时间为2.2年。开办七年以上的孵化器平均年毕业企业3.1个,开办四年以下的孵化器平均每年毕业企业1.5个。因而,孵化企业的选择非常重要。在确定孵化器的形象、主要任务的同时,就要确定选择孵化企业的标准,并实施比较严格的接纳步骤,以保证自己的孵化质量。

我国的企业孵化机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对入驻企业有严格的入选标准,具体如下:

①入驻企业必须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按国家科委的火炬计划要求,高新技术产业包括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天技术、光电子科学和光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从事上述领域的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可以申请。

②入驻企业要有开发、生产行为。申请入驻企业不能仅仅是一个咨询部门、中介部门或贸易公司。许多创业中心强调进驻企业应致力于科技成果的转化,要有生产行为。所谓生产行为包括零部件的生产、整机组装、总体调试、检测或是整个的生产过程。

③入驻企业要有成长潜质。新建小企业尽管整个生产过程未能独立,都要与外界协作,但是如果企业具有很高的发展性和市场前景,企业的开发项目技术含量高,有批量生产的前景,有市场潜力;企业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实力,能够不断地开发出新产品;企业的领导人进取心强、有志于规模发展,则同样可以申请入驻。

④入驻企业要能符合创业中心的基本条件。创业中心承载入驻企业具有一定的容量,只能为人驻企业提供一个优化的共享环境,不可能满足每个企业的需求。企业应适应创业中心提供的条件如供电量、供水量、楼板负荷、噪音与污染标准、允许设备高度等,超出条件限制的企业是无法接纳的。

4.企业入驻的申办程序

满足以上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人驻创业中心,其审批程序一般是: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创业中心提交申请,申请包括兴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如技术水平、项目开发状况、市场前景、法人情况等,以及对创业中心的要求如用水量、用电量、场地面积、楼板承重等。创业中心一般备有“入驻指南”,供企业查询。“入驻指南”中写明了创业中心的性质、任务,对入驻企业的要求如申请需提交的文件、租金标准等入驻条件,都有明确的要求。

(2)评估。接到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创业中心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①技术评估:项目属于高新技术门类;科技成果较为成熟;科技成果不能有知识产权纠纷。

②经济评估:包括资金评估,即申请者有无适当的注册资金,有无补充资金渠道;财务评估,评审企业的财务规划,项目投产后的年产值、利润计划;无形资产评估。

③市场评估:评估拟开发产品的市场需求,销售渠道及价格情况等。

④法人评估:了解企业法人的简历、在项目开发中的作用、管理能力、人的品质等。法人评估的方式一般为面谈及向其原任职单位进行了解。

(3)签约。经过评估后,获准入驻的企业和创业中心签订协议。协议文本一般包括孵化协议书、房屋租赁协议书、安全责任书等。双方签约后,申请方照章付费,创业中心将场地交付使用并提供相应服务,入驻企业便开始正式运营。

(4)毕业。创业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对新建的科技型小企业进行培育扶植,包括场所、管理、融资、通讯等方面的帮助。当企业度过初期,开发、生产和经营已经步入正轨,有了自主经营的生存能力时,就需要离开创业中心,以扩大企业规模,让位给另一些新建的小企业。因此,入驻企业要有一个“孵化期”,即经过一段时间后,企业要从创业中心“毕业”。

国内外的企业孵化器或创业中心没有一个严格的企业毕业标准,国内创业中心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企业能否“毕业”:

①孵化时间。一般认为3~5年为宜。一项科研成果转化成商品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产品推向市场获得反馈后,产品要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不断完善,这一般最少需要两年左右的时间。国家科委在《关于对我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工作的原则意见》中指出:“创业中心对接收的企业,通过3年左右的孵化,应使其必须离开孵化场地。自主经营、自我发展,以便再接收新的孵化企业。”在实际运作中,一般将“孵化期”规定不超过5年。

②成果商品化。企业在孵化期内完成科技成果的转化,制成样机或样品。企业内的技术人员在完善产品的过程中对市场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有能力开发新产品或其他新产品,使企业得以不断有新产品投入市场,实现成果商品化。

③相对稳定的市场:企业离开创业中心之前,应在某一行业或工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产品的销售有比较固定的渠道,销售网络初步建立。

④管理完善。企业领导人对所从事的技术、经营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熟悉。企业的各项制度,包括财务制度、用工制度等都建立起来了,制订了切实可行的企业发展计划。

⑤资金充足。经过几年的运转,企业应有资金积累,可以扩大生产规模,或者有一定数额的固定资产可用于抵押贷款,或是具有有效的筹资渠道,为规模发展准备好条件。

(五)企业孵化器的体制分析

我国在孵化器的试验、实践中,孵化器从初期单一的政府出资发展到多种投资主体纷纷介入,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这种趋势更为明显。随着不同性质和类型的投资主体参与到孵化器的建立中,孵化器从起初只赋有单一功能、只提供简单服务、只作为事业单位发展到了具有多种功能或专业功能、提供多层次大范围服务,并且很多孵化器特别是新建的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已不再是事业单位的身份和功能。企业孵化器发展到今天,已经出现了多种不同类型的孵化器。从孵化器的投资主体分,可以分作政府投资型、企业一元化投资型、大学或研究机构投资型、社会团体投资型、私人或民营企业投资型、混合投资型等。不同的创办主体有着不同的特性,不同的产权结构特点决定了企业孵化器的不同性质和运作机制。

(1)政府创办的企业孵化器。政府创办的孵化器以各个地区的创业服务中心为代表,它不是独立的商业模式,往往只是本地区内的开发区的一个部分,作为开发区企业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等职能,是政府职能部门,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地区政府法规的最直接手段,它追求的主要目标是良好的社会效益,是政府行为,在此基础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创办孵化器,是希望通过孵化器这种形式改善就业环境,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孵化出更多的成功企业,增加社会的就业机会,最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为这类企业孵化器背后有直接的政府支持,所以并不讲求直接的经济效益。目前,中国大部分创业中心都属于这种类型,如北京创业中心、天津孵化器等。这类综合性科技企业孵化器面向所有高新技术领域,为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办科技型企业提供场地、设施、相关服务以及培训和咨询指导,组织开展创业投资活动,推动“技术—资本—商品”以及“研究单位—企业—市场”的有效结合,培育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

(2)大学创办的大学科技园。这是专门支持发展大学学生或职员所创办的企业,这样的孵化器能够以该大学或研究机构特许的高新技术为基础,或以开发出来的工艺、仪器或计算机技术为基础。以这些技术、智力资源、信息资源和研究开发条件为依托,创办或扶持相关企业的发展,从而缩短科技研究成果商业化的周期,成为促进高等院校研究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的另一种有效形式。这类孵化器还能利用大学或研究机构的科研优势和人才优势,是各国大力发展企业孵化器的突破口。我国这种类型的科技园有清华创业园区、北大创业园区等。

(3)私人或投资商创办的企业孵化器。主要由风险资本家与种子基金投资集团、“天使”投资人创办,也有大企业和房地产商合伙办的。这类孵化器具有更强的营利性,主要向客户公司、新技术的应用和技术转让等进行投资,以赚取高额利润,并通过开发工业性与商业性房地产使其产生增值作用,从而达到盈利的目的。实际上这种孵化器的创办已经是典型的市场行为,因为对于私人投资者来说,已经将孵化器看作一个企业——一个培育企业的企业,通过孵化器经营达到投资回报的目的。孵化器自身必须考虑生存和发展问题,投资主体要进行投资受益分析。这类孵化器的出现,使得孵化器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商业模式。如今在我国,孵化器这种商业模式越来越受重视,已经出现一些以私人或者社会团体投资的企业孵化器。

(4)大企业(产业)创办的孵化器。作为大企业创办的孵化器或类孵化器机构,主要是寻找更多的企业效益增长点,在企业内部培育创业精神,鼓励创业实践以促进、营造与中小企业抗衡的创新竞争能力和企业的创新氛围,激发内部员工的创业热情,促进核心业务的发展。大企业认为在企业内部创建小企业或成立独立实体时,个人和小组的加入就很容易,企业可以像投资银行和共同基金一样在其中建立股份;独立的、高度分散的、小的单位组织利用统一的目标、集中的网络和共享的信息,可以成为在一个复杂环境中进行自我创新、自我成长的创新体系。国外如HP、3M、IBM、雷化学公司等都有企业自创的孵化机构,国内的联想公司也正在筹建孵化器。这类孵化机构一般由企业独家出资兴建,投资主体单一。

(6)国有企业创办的孵化器。国有企业创办孵化器是利用国有企业的各种资源,如厂房、设备等条件,在企业内建立的孵化器,是大企业建立孵化器在国有企业中的有益尝试。目前,北京的国有企业创办孵化器建设进入起步阶段,已经建成的孵化器有北京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北京崇熙孵化器、北京诺飞科技孵化器等一批国有企业创办的孵化器,它们都按照公司制运行,并已取得初步成效。

(7)国际企业孵化器。国际企业孵化器是在综合性科技企业孵化器基础上的发展和提高,是创业中心二次创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基础设施和服务环境,通过优质的服务以及海内外广泛的工作网络和信息,一方面引进国外的中小科技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成果,帮助其与中国企业合作,开拓市场、共同发展;另一方面为我国的中小科技企业和大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进入国际市场、拓展国际业务提供服务。目前科技部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专家的帮助下,已批准建立了北京、苏州、重庆、成都、武汉、天津、上海、西安八个国际企业孵化器试点单位。

(8)留学生创业园。为吸收优秀的海外留学人员归国创业,我国建立了面向留学生的孵化器。在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的共同努力与支持下,目前已经在北京、上海、苏州等地建立了25个依托创业中心的留学人员创业园。留学生创业园基本上是由国家投资。类似留学生创业园的还有软件园等专业组织。

另外,还有网络企业孵化器(虚拟孵化器)、流动孵化站等。

2.孵化器的产权结构

经济学中所谓的产权,通常的解释是,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使用资源的权利,或者人们使用资源的适当规则。利用这种权利,可以自由选择一种对特定物品的合作方式,包括对财产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和这两种权利相关的收益权。不同的产权主体有不同的偏好。在使用资源的权利时会表现出各自有别的倾向性。通常所说的所有制概念,是指构成产权的权利没有被分散,而是完全集中于同一主体的产权制度,这是对产权制度的初始规定。当产权经过交易后,构成产权的一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将改变初始的产权结构,并由此改进资源的配置。

政府是唯一的投资者,拥有完全的产权,这在市场经济体系中被指责为低效率。但必须指出,创业中心这种政企合一的等级组织并不一定等同于低效率,关键在于它所处的环境性质。当创业的环境或市场很薄弱甚至尚未建立的时候,现代性质的企业还不能够发挥作用时,创业中心就必须由政府创办,尤其是当创业中心直接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在孵企业数量还是政府直接管理的理性边界之内时,政企合一的组织体制就是有效率的。这种体制特点可以很好地解释创业中心十几年来所取得的丰硕成果。但是,一旦在这种组织体制下成长起来的生产力规模和生产的复杂性超出了政府直接管理的理性边界,体制效率的急剧下降就必然发生。此时,通过改革改变原有的体制组织形态就成为必然,这就类似于我国其他经济改革的发生背景。

创业中心引入市场体制改革的首要目标,因为市场是大量交易活动进行中最能降低费用、最有效率的体制组织,创业中心只有与市场建立联系,并且推进市场化进程,才能转变成真正的企业,政府在这个过程中才能实现真正的职能转变。对创业中心的产权改革,特别是对转让权和收益权的重新安排和处置,将是决定创业中心未来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

3.孵化器的公司治理结构

以孵化器的产权界定为出发点,来分析孵化器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研究孵化器体制组织和机制运行的重点。孵化器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孵化器内部组织机构和权利分配的制度安排,体现现代公司的普遍特点,具有以下的产权特征:

(1)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公司不再由股东所控制和经营,而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去经营管理。

(2)财产权的可分割性,表现在财产不再完整地归于一个主体所有,而是不同的利益主体所有。

(3)产权可以自由转让,具备市场的可交易性。

(4)产权的有限责任性,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5)产权的法人性,公司以法人财产为基础,在法律上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

(1)权责分明,各司其职。孵化器内部组织系统由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组成,各个机构的权利和职责都是明确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公司产权的所有者对公司拥有最终控制权和决策权;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理的行为:经理是公司决策的执行者,对董事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2)委托代理,纵向授权。在孵化器中,各组织层级之间是以委托代理关系来维持的,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是由法律法规规定并予以保障的,体现了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而不是行政命令和服从的上下级关系。股东大会作为委托人将它的财产交董事会代理,同时委托监事会予以监督。作为代理者,董事会又将公司财产委托给代理层代为管理。从经理到员工,也可能存在若干层次。这些委托代理关系是以劳动契约为界限的资、权、利和股份的关系,在法律框架内严格实施。

(3)激励机制和制衡机制并存。代理中往往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问题、主要相关人员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所以就有了激励机制和制衡机制的必要。委托人通过制定激励机制,包括货币激励(指物质利益和物质报酬)和非货币激励(指名誉激励和职位消费),促使代理人以最大的努力实现公司价值提升,同时以制衡机制制约代理人的不良行为。制衡关系存在于股东与董事会之间、董事会与高级经理之间、监事会与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之间。公司外部充分竞争的经理市场的存在为这种制衡机制提供了前提条件,通过竞争,可以选择最优秀的管理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