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律不惩善

秦国官吏办事效率确实很高,午时不到,宁秦县令周和县丞驰,带着专管县吏考绩等弟升降的功曹(类今之组织部长)、专门负责仓库的长官仓吏,以及一众财计人员,赶到了五十余里外的函谷乡。

县令周一行直接前往仓库,派一徭役到离韶家中,通知离韶前往仓库,才知离韶早已到仓库,与新任啬夫一道在等候他们了。

离韶向县令周、县丞驰等行礼。周问道:“离狱掾,你可曾查看了仓库情况?”

离韶忙道:“臣为当事之人,且已经不在其位,不敢擅入仓库,故在此等候大人等。”

县令周点点头,说道:“我们一起去看看吧。”一行人在管理员带领下,直奔短粮仓而去。

众吏到现场,带来的专业人员进场开始勘验。仓库外,整整齐齐码放着已出仓谷物,该仓存粮一积(一万石),属大仓,但出到九千九百石时,出仓人根据经验,发现余粮已不足百石,不敢擅动,于是暂时封存并上报县廷。

在众上吏监督之下,工作人员将余粮出尽,果然,只余八十六石,缺口为十四石。仓吏带人对粮食和仓库进行了细致查看,对照题识和仓籍(仓的簿册),仓籍上有离韶和现任啬夫交接的记录。

仓吏与一众专业人员进行交流,并没有花费多少时间,就得出了结论。

县令周问仓吏:“是否已经查明短缺的原因。”

仓吏回报:“禀大人,已经查明。”

刚要说出所查原因,县令周抬手制止,转头向离韶说道:“我们都到你家去讨论一下吧。”

离韶称是,一行人起身,前去离韶家中办公。

当时乡吏并没有专门的公设办公地点,一般都在自己家中。但新任啬夫家不在这里,暂借住在官驿。周知道离韶家房院不小,所以提出到离韶家中办公。其实这也早在离韶预料之中,早就作了安排。

当然,不用担心县令等人吃白食,按照秦律规定,这种出差,应当自带口粮,众人将口粮交给离韶,离韶供给口食即可。不过,作为上司和同僚,离韶当然也要稍尽地主之谊,除了不能饮酒和吃牛肉外,好菜还是要做几个的。

众人在正堂坐定,离轩帮各位上吏倒茶服务。

在县令周的安排下,仓吏先就查勘情况进行说明:“经查,该仓防火防虫防鼠防尘防潮都完全达到要求,并未受此五灾影响。谷物颗粒饱满,也不存在以次充好,导致量减的情况。题识清楚、仓籍规范,没有任何问题。”

“那么,会不会是有盗?”县令问道。

“臣等仔细查勘了仓库及其周边,没有任何入盗痕迹。”仓吏回道。

“那为何会短仓十四石呢?”

仓吏谨慎地答道:“其实,新谷入仓,过一段时间都可能会有一定的损耗。经臣等议后,此仓为大仓,入仓一积,而损耗一十四石,尚不足千分之二,应在正常范围内。因此,此仓短仓的原因,应属自然损耗。”

找到了原因,就要论处相关责任了。周让大家初步发表意见,当如何处置此事。

“短仓一事,由当事人补仓,这应当没有什么问题。但离韶等前后两任啬夫,因仓库短缺,与仓题不符,恐应有失职之罪,应罚一甲(衣甲)并赎耐(一种去须的羞辱刑,赎则可用钱物劳役免耐)。”县丞驰作为司法主官,提出了建议。

离韶暗叹一声,这个结果已算不错,只是自己一直尽力行事,未尝有一刻懈怠,却因此而收场,实在不甘。

“各位大人能否听小子一言?”离轩正给仓吏倒茶,突然说道。

众吏面色不善,你是什么人?这是什么场合?常委会上你一个倒水的服务员居然要发言?

未等县令开口,离韶先喝斥道:“离轩,这是什么地方,哪能轮到你说话!出去!”

“等等!他就是你那个据说聪慧过人的儿子离轩?”县令周听说是离轩,到是来了兴趣,前段时间贵人过此地,离轩街上“审案”之事,已经传到了县城,连县令都听闻了此事。而其他几位似乎对离轩也有所闻,都开始观察此子。

“正是犬子,他不懂规矩,还望各位大人见谅。”离韶忙道。

“哈哈,无妨。今天我们也只是进行初议,不妨就听听离轩怎么说如何?”周询问其他各吏。

县令都开了口,其他人自然不会有什么意见,何况大家也好奇这小子有什么见解。

离轩看了一眼父亲,当时秦人重孝,父亲已叫自己出去,虽然县令已发话,但如果父亲不收回成命,他也不能违背父亲的意志。

离韶向他点头:“就按照大人的要求,说说你的道理。”

离轩向各位大人见礼后,起身说道:“小子曾听一贵人言:法令严苛,只惩奸恶。”

众人眼前一亮,这道理不俗。

“各位大人在各自岗位上,都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生怕出了一点差错。大秦之强、众庶之富,均是大人等夙兴夜寐、兢兢业业的结果。”离轩祭出一项帽子,请各位大人心甘情愿地戴上。

众人想起自己在工作上的常年状态,都暗暗点头,咱家确实是这样过出来的。

“家父也一样,在任啬夫十余年间,年年考绩优等,各项工作均无瑕疵,可谓完美。”说罢转头向功曹,“大人,小子所言可虚?”

功曹点头道:“离韶之能之勤之绩,均有口皆碑。”

“在短仓一事中,仓吏大人已经查明,无任何人有失职之责,现场所查情况,均证明管理得当,未受外来侵害,所短之粮,无非是无可抗拒之力而已,乃是天收之。家父恪尽职守,啬夫也刚到此地,如若治无过错之人有罪,于法理不合。”离轩摇头。

众人均觉有理,再思己身,如果自己某一天也遇到类似的情况,岂不是冤!

县丞道:“离轩,你所说甚是有理,但短粮为事实,总需有人为此负责吧!”

离轩道:“负责是因为有责,如果无责,则所发生之结果为意外,勿须有人负责。只需解决问题,比如如何对短仓进行补仓。我相信有相关律条对官吏无责情况及自然短仓有具体规定。众位大人不妨暂勿下结论,可请令史查阅相关律法,再行定夺。”

“无奸无恶而刑加其身,何其苦矣!”最后,离轩叹道。

众人显然都被离轩说服了,但县令不发话,大家自不能先发言。

“我看,离轩之言有理,让令史成详查相关律法,廷议上再行定夺。”周沉吟再三,出于谨慎考虑,暂缓讨论此事,等查阅相关律法后再行研究。

所谓廷议,在秦国时,不仅是秦朝廷中央机关大臣议事才叫廷议。由于秦大力推行郡县制,给地方相应权力,郡、县等地方机构涉及重要事务、人事的会议,也叫廷议。只是一般来说,在个人称呼上,除了郡守能叫廷,县令县长是不能叫廷的,而县府的会议则均可叫廷议。而于法律效力上,也有很大差别,县廷议事,只能一事一议,讨论形成决定的效力只及于所议内容本身;而郡廷议事,其结果则可类比于郡内相似事由,可在一郡之内,作为判例推行;中央司法机关廷尉议事,结果称为“廷行事”,是全国各郡县都可以援引的有普遍法律效力的判例法。当然,县廷、郡廷所议案例,如经廷尉讨论下发,也称“廷行事”,有普遍法律效力。

至于日常我们常说的廷议,一般特指朝廷在最高领导人主持下的议事,一类是对特殊个案的决定,不对全国产生判例效力;一类是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行于全国。

仅仅次日,令史就翻阅了《仓律》、《田律》、《置吏律》,以及经廷行事发的《封诊式》(判例法)和大量《法律答问》(郡以上机关司法解释),并将相关律条及判例、司法解释呈县廷讨论。

县廷议事上,众人细查各项规定,不禁叹服离轩的基本判断:一个秩吏,如若兢兢业业,无亏职守,则法律总会打开一扇窗,不至于刑加尽职者之身。

短仓确为大事,但如果完全尽到了《仓律》规定职责,以及各种行文、交接程序,按照一条司法解释:对此种结果,是否应究相关人等短仓责任?答曰“不究”。而所短之粮,可由相关人等补足,补仓来源可是有余粮之仓,如果无余粮,则由相关人等自行补足。

在廷议事上,令史成奏报:“之前都将目光及于《仓律》和《置吏律》、《为吏之道》,故未发现相应更细之律条。后臣于《效律》之中发现有细规。该条规定:如果啬夫在免职时已经核验,随后却又再发现仓粮不足,则由新任者和留任的吏承担罪责,原啬夫无责。”

离韶长长舒了口气,有了这条,至少问责是问不到自己了。令、丞等人相对一视,都微微点头。对于离韶,他们都颇为认可,能吏在哪里都受上级的欢迎。

令史又道:“《效律》虽没有对无责情况下的缺粮处理作具体规定,但却对谷物的漏雨损失的官员处置有详细规定。”令、丞等都继续听令史说律。

令史说道:“对因漏雨而损坏粮食,导致粮食不能食用的,若不能食用的粮食不足一百石,斥责其啬夫;超过一百石到一千石的,罚啬夫一甲;超过一千石的,罚啬夫二甲。同时,所损失粮食均由啬夫和各吏赔偿。”

“针对本次粮仓短仓,臣所查阅律条,主要就是上述规定。”令史成最后道。

众人讨论纷纷,显然也没想到,仅仅于仓储短粮一事,就有若干律法可以进行调整。如何认定此事,看来也容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