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破案!老祖宗绝对是认真的!

大家平时看古装罪案剧时,有没有考虑过这样一个问题:古人在审案时,为何一定要让犯人签名按手印?

如果他们对手印的作用并不了解,那他们让犯人按手印的目的又是什么?

正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接触刑事技术(痕迹检验)这一行之前,我或许会和大多数人一样并不在意,甚至会主观地认为古人审案就是靠严刑逼供。

可每当我翻开我国刑事技术相关的专业书,总能在前言部分发现大段文言文,这让我产生了一种感觉——古人的智慧,绝非我们以为的那么简单。

为了追根溯源,解开这个按手印的谜题,我开始翻阅古籍,参考各种史料,想要搞清楚古人到底是用什么方法断案的。

在系统翻阅了大量文献后,我简直是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只怕大家也想不到,早在几千年前,古代的“前辈”们,就已经制定出了勘查犯罪现场的详细规则,其中包括指纹检验、足迹检验、工具痕迹检验、文书笔迹检验、法医鉴定、理化检验等方方面面,有些方法,甚至一直被沿用至今。

是不是感觉很玄奇?

没错,当我把资料系统地整理出来时,我就是这种感觉,要不是有白纸黑字的古籍记载,我也不会相信这一切竟是真的。不得不说,咱们老祖宗的智慧,真的超越了今人的想象。

不信?

别急,接下来让我分门别类地把古代的“刑事技术”逐一刨根寻底,大家就会真真切切地感受到,老祖宗对待破案这件事,绝对是认真的!

第一回 痕迹检验篇

第一话 指纹

人类知道指纹的时间可以追溯到新石器时代,在西安半坡遗址中出土的六千多年前的陶器上,就发现了指纹。在考古发掘中出土的陶器、青铜器上所刻的云雷纹,就是参照指纹绘制而成的。既然指纹那么早就被古人注意到了,那么在源远流长的历史长河中,必定会有人去研究指纹。

中国是世界公认最早对指纹进行利用的国家。在美国芝加哥的菲尔特博物馆中,一枚中国古代的泥印在此静静保存着,这枚印正面刻有主人的名字,反面则留下了一根拇指的印痕。

这枚罕见的泥印被制作成型的时间,距今足有两千多年,可以算作目前人类发现的最古老的指印印泥之一。自然,这枚指印在这里代表着“印主自己”。

《后汉书·志第九·祭祀下》曰:“尝闻儒言,三皇无文,结绳以治,自五帝始有书契。至于三王,俗化雕文,诈伪渐兴,始有印玺,以检奸萌。”

在三皇时代,人们没有使用文字,于是便采用结绳的方法来记录事务。直到五帝时,才产生了文书凭证。到夏、商、周时期,习俗教化、雕绘文字越来越丰富,而弄虚作假、伪装假冒之事也越发多见起来,于是有了玺印,目的是防范作奸违法之举。

时间来到秦汉,此时封泥制已普遍盛行起来,人们书写在竹简、木牍之上,这样写成的信件、文书需要用绳索进行连接和捆绑,以防有人偷拆。在绳结处会用泥封起,再在泥上加盖官私印章,这样一旦被人打开,封泥就很难复原。有历史实物可以证明,从西周到秦汉,印章和指纹可以交替运用,印章大多为识字的人在用,而且制作需要一定费用,因此没有印章的平民,就加盖两根手指印。

这种具有契约意义的指纹运用大约出现在西汉初期,最早的办法,是在竹简上“画指”,做法是:由书契人先书写契文,在契尾一一写出双方当事人、见证人、中间人的姓名,然后相应人士在自己的名字下,按男左女右的原则,印画中指、食指两节或三节长度的线段,并在指尖、指节位置画上横线,以示该契约是由自己签署的。

等到唐代时,指纹已在田宅买卖、婚姻家庭、人口买卖和财务借贷等民事契约的签署时广泛运用。851年,阿拉伯商人索拉罗在他写的《大唐风情》中有这样的记录:在此处,不管是谁向人借钱,都要立下借据,借债人得用中指和食指在借据上并排捺印;倘若双方签订契约,那么双方的指纹就印在两纸骑缝处。

而在唐代以后,官府中兵丁名册、狱词、画供等,也同样有以指印为证的文字记载及实物遗留。宋后,在人口买卖契约和离婚休书上,更是普遍采用捺指纹或压手印的做法。

可见,在历朝历代,指纹作为契约文书的签署标志,均有法律效力。

在古代,还有一门行当对指纹的研究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境界。

是哪一行呢?

相术。

科技不发达的古代社会向来是迷信滋长的土壤,不论是何朝代,都市的街边,都不乏卜卦算命的“半仙”。

南唐宋齐邱的《玉管照神局》就是古代相术之代表,内容涉及相手、相面、相骨等多种“算命技术”。

相术在民间流传甚广,据野史记载,算命这回事最早可追溯到商周时期。袁忠彻整理的《神相全篇》可谓相术的集大成者。

《神相全篇》中有一段关于掌纹的描述让人感觉非常不可思议:“三才纹乃掌中三大纹,人人有之,乃在母胎受气成形、擎拳掩耳而成,十分辛苦。自上至下,第一纹居火,为天纹,主根基;第二纹居土,为地纹,主财禄;第三纹居明堂,为人纹,主福德。”

它的意思如下:

三才纹,也就是人手掌中的三条最大的纹路,这三条纹路可谓人人皆有,人还没出生,尚在母亲腹中,三才纹就已经成形,是婴儿握拳遮耳的时候自然形成的,所以非常深刻。手掌从上往下,第一纹在五行中属火,是天纹,反映一个人人生的基础;第二纹五行属土,为地纹,主此人人生的财运、官禄;第三纹在明堂上,叫作人纹,主此人的福气和德行。

这种说法其实具备一定科学性,现代胚胎学研究表明,指纹在胎儿三四个月大时便开始产生了,到婴儿大约六个月大时成形。一个人从此时开始,直到长大成人,指纹也只不过变大变粗,但纹样却终生不会发生改变。

现代高科技仪器研究的结果,竟与古人的结论不谋而合,这足够使人震惊。至于古人是用了什么方法才得出如此精准的结论的,目前还是一个不为人知的谜题。

感到神奇了吗?

告诉你,神奇的还在后面。如果光是理论研究,还不算什么,古人最厉害的,是把指纹技术早早地运用到了医术之中。

清代太医吴谦等人编修了《医宗金鉴》,在这本书的第五十卷,医师们提及了一种结合指纹,对三岁以下小儿进行诊断的方法,名曰“一指定三关”。

中医将人体分为诸多“经络”,手上的指纹属食指桡侧缘的脉络,属手太阴肺经,是其中一个分支。指纹的状态会反映出相关脉络,通过观察指纹表现出的状态,结合脉象便可以诊断疾病。

由于儿童手腕部位短小,加之问诊时儿童也时常会哭闹,影响脉象,所以给儿童把脉,常常诊断不准。好在,儿童的皮肤细嫩,皮下的血脉容易暴露,而血脉的病症还会表现在指纹上,所以对三岁以下的孩童,古代中医常常会结合指纹变化来进行辅助诊断。

他们认为,指纹有“风”“气”“命”三关,其中食指掌指纹为“风关”,近节指间纹为“气关”,远节指间纹即为“命关”。

诊断时,要将患病儿童抱到光亮的地方,医生用左食指和拇指握住患病儿童的食指末端,同时用右拇指在患儿食指掌侧面,从命关开始,朝向气关、风关反复推几次,只要用力得当,指纹会显现得更加明显,方便观察。

如指纹浮而明显的,病情比较表浅;指纹沉隐不显的,病情可能在体内伸出;纹细而色泽浅淡的,多是虚症;纹粗而色泽浓滞的,可确诊是实症。另外,若纹线颜色看起来是鲜红的,就属于体外感染的风寒;若纹线颜色看起来是紫红的,多属于体内发热的症状;若纹线颜色看起来是青色的,大概率是风症或痛症;纹线颜色是青紫或紫黑色的,极大可能是血脉堵塞;当纹线颜色出现淡白色,基本上可以判断是脾虚。

据文字与实物可知,我国人早在两千二百多年前,就已经在利用指纹进行侦查活动了。

这是一个特别的时间:1975年12月。

就在这一年,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有大量竹简出土。竹简上用墨写着秦代的隶书,里面记录着从战国晚期直至秦始皇时期的法律制度、行政文书、医学著作以及关于吉凶时日的占书。

睡虎地秦墓竹简计1155枚,其中包括残片80枚,后人将其分类整理为10部分,分别为:《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以及甲种与乙种《日书》。

这里面《语书》《效律》《封诊式》《日书》都是原书的标题,而其他几部分的标题都是后人整理时拟定的。

其中,《封诊式》的部分占98简,内容为对官吏审理案件时的相关要求,以及对各类案件进行调查、现场勘查、审讯等程序化处理的文书程式。简单来讲,其主要内容就是在调查案件时,将犯罪现场封锁起来,再仔细进行现场勘查的刑事技术规范。

简文一共分为25节,每节第一简简首写有小标题,包括《治狱》《讯狱》《封守》《有鞫》《覆》《盗自告》《口捕》《盗马》《争牛》《群盗》《夺首》《告臣》《黥妾》《迁子》《告子》《疠》《贼死》《经死》《穴盗》《出子》《毒言》《奸》《亡自出》,还有两个小标题由于字迹模糊而无法辨认。

其中《穴盗》一节对指纹的运用就有所记载:“内中及穴中外壤上有厀(膝)、手迹,厀(膝)、手各六所。”

其意为:房内以及洞里外土上存在膝印和手印,分别有六处。

这部分记录表明,早在秦代,手印在侦查破案中就已成了重要证据之一。到了唐朝,指纹鉴定的各种技术日趋成熟,唐代出土的许多契约、遗嘱等文书上都能发现指纹、指节纹或掌纹的印迹。往后的朝代中,也都在文书上沿用以指纹、掌纹鉴别真伪的习惯。

1927年,德国人罗伯特·海因德尔就在其《指纹鉴定》一书中提到,中国唐代的贾公彦,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用指纹识别人的学者,他早在唐高宗永徽[1]元年(650年)时,就发现了指纹的特征及用途。

指纹技术的推广运用,伴随着历史文明的发展。古人当兵就要造册,这种册子叫作《箕斗册》,除了记录士兵的名字、年龄、家庭住址之外,还会按上其指纹来保存,册子上对识别指纹的方式方法也有详细介绍。

由于这种方式大大利于人口管理,能有效地防止冒名顶替,在清代时,便进一步推广到各州县,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古代指纹数据库”,这种库藏资料由专人管理。也就是说,只要罪犯在犯罪期间不小心留下了指纹,官府只需把其留下的指纹拓印下来,发往周边各州县进行对比,就很快能够锁定案犯,这和现代侦查中使用的指纹数据库比对系统如出一辙。

而由于指纹的独特性和规律性,古代固然没有现在这么便利的指纹识别设备,但只要经过专业的指纹技术培训,指纹比对的准确率甚至可以达到95%以上。

据记载,在古代,指纹的比对方法有四种。

第一种,目测法。这个很好理解,就是直接用肉眼去看。

第二种,叠加法。拿一张纸,按一枚指纹,然后将这枚指纹与需要比对的指纹叠放在一起,看是否重合。

第三种,透光法。这是比对陈旧指纹的方法,在暗室中利用光源,透过通透的油纸观察指纹轮廓。纹线清晰的,可直接画出;纹线模糊的,则叠加比对。如此即可得到罪犯指纹全貌。

第四种,撕接法。把新按指纹的纸撕开,然后把撕开的纸上的部分指纹与需要比对的指纹进行接合。如果接合后的指纹线路是完整的,就说明是同一个人的指纹;如果无法接合,则说明这不是同一个人的指纹。

由此发展出的指纹提取方法有三种。

第一种,哈气法。如果在现场发现某物可能存有指纹,直接哈气便能用肉眼分辨。

第二种,布灰法。将燃烧后的炭粉碾碎,撒在指纹上,用嘴吹或用兔毛轻轻掸过,便能发现指纹。这种方法在古代还适用于足迹提取,后面会进行介绍,现在暂且不表。这种方法,其实就是现代刑事技术中的指纹刷显法的雏形。

第三种,烟熏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大型室内现场。古人在使用哈气法观察指纹时,其实已经知道陈旧的汗液指纹可以吸水变得清楚。古人虽然并不知道原理,但已知晓这一事实。在古代,在勘查大型室内现场时,勘查人员若并不知道嫌疑人触碰过哪些地方,就会关门闭户,在室内用木炭将水煮沸,待室内湿度上升后,再闷灭炉火,让烟尘颗粒在室内飘散。当灰尘遇到潮湿的指纹时,指纹便会显现。

另外,还有用植物汁液使血迹指纹显现的方法,只是记载于野史,这部小说中也提到过。

第二话 足迹

与指纹相比,足迹更加直观。早在远古时期,我们的祖先就已经掌握了利用野兽足迹追捕猎物的方法。追溯历史,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将足迹应用于刑事办案的国家之一。

前面提及的《封诊式·穴盗》,原文记载如下:“内中及穴中外壤上有厀(膝)、手迹,厀(膝)、手各六所。外壤秦綦履迹四所,袤尺二寸。其前稠綦袤四寸,其中央稀者五寸,其(左此右童)(踵)稠者三寸。其履迹类故履。”

意思如下:

房内以及洞里外土上存在膝印和手印,分别有六处。屋外土壤上有秦綦履留下的鞋印四处,长一尺二寸。鞋印前部花纹密,长四寸;中部花纹稀疏,长五寸;跟部花纹密,长三寸。鞋印看起来像是旧鞋留下的。

由此可见,早在两千多年前的秦朝,人们就已将足迹作为侦破案件的线索和证据,并已开始研究穿鞋足迹的结构特征。

明代天启[2]六年(1626年),出现了一本名为《智囊全集》的古籍,经增补后,全书共收录上起先秦、下至明代的历代智囊故事1061则,书中提到的人物,大多运用智慧和谋略创造历史。它是讲述我国古人运用聪明才智巧妙地排忧解难、克敌制胜的处世奇书,也是我国文化史上一部篇幅庞大的智谋之书。

其中,《杨武》篇中有这样的记载:

佥都御史杨北山公名武,关中康德涵之姊丈也,为淄川令,善用奇。邑有盗市人稷米者,求之不得。公摄其邻居者数十人,跪之于庭,而漫理他事不问。已忽厉声曰:“吾得盗米者矣!”其一人色动良久。复厉声言之,其人愈益色动。公指之曰:“第几行第几人是盗米者。”其人遂服。

又有盗田园瓜瓠者,是夜大风雨,根蔓俱尽。公疑其仇家也,乃令印取夜盗者足迹,布灰于庭,摄村中之丁壮者,令履其上,而曰:“合其迹者即盗也!”其最后一人辗转有难色,且气促甚。公执而讯之,果仇家而盗者也,瓜瓠宛然在焉。

意思如下:

佥都御史杨北山,单名武,是关中康德涵的姐夫,任淄川令,他这个人善于用奇思妙计。某次,城中发生了买米商户失窃的事,始终抓不到小偷。杨公便下令将失主的几十名邻居全带到府衙问话。当一干人等被带到衙门后,杨公让他们全跪在庭院中,而自己却慢条斯理地处理其他公文,压根不理他们。过了一会儿,只听杨公厉声道:“我已经知道那个偷米的家伙是谁了!”这时跪在庭下的人群中,有一人闻言神色大变。不久,杨公又厉声重复了一遍,那人的神色越发惊慌。杨公就指着他说:“第几行第几人就是盗米者。”那人一听,很快就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又有一次,发生了一桩盗窃田园里的瓜的案子,那晚风很大,下了很大的雨,瓜田中的根叶藤蔓都被人给连根拔起,什么都不留下。杨公怀疑是园主仇家干的,就让手下采集盗瓜者遗留下的脚印,又在庭中铺上细灰,让村中的丁壮一一在灰上走过,同时说:“要是脚印相合,那人就是盗瓜贼!”最后一名壮丁一直借故推托,并且呼吸急促,杨公当即抓起此人审讯,果然是因两家有仇隙而发生的盗窃行为,其人所盗取的瓜果,全堆放在家中。

很显然,这个故事,便是一个史料有记载的,关于足迹检验及提取的案例。这种提取方法并不复杂,在民间,人们由于长期进行放牧、狩猎等生产活动,已不断积累了丰富的足迹追踪技术。这使得他们能根据蛛丝马迹找到失散、逃跑的牲畜和隐藏起来的犯罪分子。

远了暂且不说,咱们国家的足迹学泰斗马玉林前辈就是足迹学研究者的代表。他生于1906年,去世于1981年。年幼时家贫,他10岁起给财主家扛小活、放羊,放羊时习练辨踪、跟踪本领。

虽未念过书,但他很聪明。他以羊的大小、肥瘦、毛色等体征为依据,经过长时间观察、比较、琢磨,练出一手看蹄印就能联想出羊的体态特征的硬功夫。所以他放羊时很少查数,只要跟在羊群后面看蹄印,就知是否有羊走丢,丢了的是哪只。

有羊走丢时,他就顺着蹄印追踪,不论远近,准能找回来。从此,他除了常常找回自家的失羊外,还常帮助乡亲们找回丢失的牲畜。经过长期的码踪实践,他头脑中积累了一套完整的辨踪经验,从足迹的轻重、步态、步幅、虚边、压力、带土等情况,即可分析出人的性别、职业、习惯、年龄、身体特征等,而且摸索出了在沙土上、硬地上、草地上、水上、砾石地上、雪地上、河水中、雨天的路面上辨迹追踪的方法,掌握了较完整的步法追踪技术。

在古代,是否有与马玉林前辈类似的研究者?

不光有,而且还不少。

大名鼎鼎的《荀子·劝学篇》中有一句“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意为:没有从一步步开始的积累,是不可能到达千里之外的。古时以迈出一只脚为跬,再迈出一只脚为步。它是步法追踪研究的基础。

《尚书·牧誓》中有这样的记载:“今日之事,不愆于六步、七步,乃止,齐焉。夫子勖哉!不愆于四伐、五伐、六伐、七伐,乃止,齐焉。”

意思是:今日之战,阵列前后距离不得超过六步、七步,要令行禁止,保持整齐。将士们,共勉!不超过四、五、六、七回合交战后,当停则停,要保持整齐。

显然,当时的人们已把步法特征应用于军事训练。

还有一个大家熟悉的成语“邯郸学步”,它出自《庄子·秋水》,原文为:“子往呼!且子独不闻夫寿陵余子之学行于邯郸与?未得国能,又失其故行矣,直匍匐而归耳。今子不去,将忘子之故,失子之业。”

这个故事说的是战国时燕国寿陵的某位少年,因为赵国邯郸人走路的姿势特别优美,于是不远千里跑到邯郸学习当地人走路。可他不但没学会像邯郸人那样走路,连自己原本的走路姿势也忘了,最后只好爬着回去。

此文说明,古人很早就已开始进行步法研究。而类似的把足迹用于破案的古代例子,除《封诊式》外,可谓举不胜举。

第三话 工具痕迹

工具痕迹的运用,大约在公元9世纪以前就已得到了发展。随着原始社会从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到铁器时代的逐步发展,远古人所使用的工具也从石头制品、木制品,渐渐地发展到了铁制品、青铜制品等等。与此同时,工具痕迹在侦查破案中,出现的频率也逐渐增高。

《封诊式·穴盗》记载:“内后有小堂,内中央有新穴,穴勶(彻)内中。穴下齐小堂,上高二尺三寸,下广二尺五寸,上如猪窦状。其所以埱者类旁凿,迹广□[3]寸大半寸。”

意思如下:

房内后方有个小堂,墙中央有一个新挖的洞,洞通进房内。洞底部与小堂地面平齐,上高二尺三寸,下宽二尺五寸,上面像猪圈形状。用来挖洞的工具像是宽刃的凿,凿的痕迹宽二(?)又三分之二寸。

还有小标题无法辨认的一节记载:“□□某爰书:某里士五(伍)甲、公士郑才(在)某里曰丙共诣斩首一,各告曰:‘甲、丙战刑(邢)丘城,此甲、丙得首殹(也),甲、丙相与争,来诣之。’诊首□(上髟下甾)发,其右角痏一所,袤五寸,深到骨,类剑迹;其头所不齐??然。以书讂首曰:‘有失伍及(上艹下(外口里米))(迟)不来者,遣来识戏次。’”

意思如下:

郑这个地方某里的士伍甲、丙一同报告说斩得首级一个,分别报告说:“甲、丙在邢丘城作战,这是二人所获得的首级,甲、丙相争,都说是自己砍的头,所以只能上告。”检验首级、小发,发现右额角上有伤口一处,长五寸,深及骨,像是剑的痕迹。其被割断的颈部短而不整齐。用文书征求,辨认首级说:“如果有掉队的、迟到的,派到军戏驻地辨认。”

以上为利用工具痕迹特征来推断工具种类的案例。

南宋著名法医学家宋慈曾著有一本闻名于世的法医著作,名为《洗冤集录》。其中,卷之四中的《他物手足伤死》一篇中有这样的记载:

律云: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伤损条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

斗讼敕:诸啮人者,依“他物法”。

元符敕《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或额、肘、膝拶,头撞致死,并作他物痕伤。

诸他物是铁鞭、尺、斧头、刀背、木杆棒、马鞭、木柴、砖、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类。

意思如下:

律上说:见血就可以视为受伤,除了手脚打踢以外,其余都为他物所伤,即使兵器不用锋刃时造成的也算。

伤损的法定责任担保期限分别为:手足伤是十天,他物伤是二十天。

斗讼敕文:凡是咬人的,依照“他物法”处理。

元符敕《申明刑统》:用靴鞋踢人的,由官吏检验来确定,如果踢人的靴鞋比较坚硬,就按“他物”处理;如果不是很坚硬,就很难作为“他物”来处置。

用额头、肘部、膝盖抵压,以及用头撞这种用身体硬处导致死亡的,也能够当作“他物”伤痕。

所谓他物指的是:铁鞭、尺、斧头、刀背、木杆棒、马鞭、木柴、砖、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类。

此文说明,当时的古人,对工具痕迹就有了系统的分类。

在《杀伤》一节中,宋慈还强调:“凡验杀伤,先看是与不是刀刃等物,及生前死后痕伤。如生前被刃伤,其痕肉阔、花文交出;若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

意思如下:

只要是检验锐器伤,先看是不是用刀刃等物所伤,以及判断是生前还是死后伤。如果是生前被锐器所伤,痕迹可见皮肉开阔,创口花纹交错;倘若肉痕比较整齐,可以判断是死后伪造的锐器伤。

很显然,当年的办案人员已经十分注重工具痕迹的价值,并将其列为主要物证之一。

第四话 文书笔迹

老祖宗在几千年前就创造了文字,而由于文字的使用与推广,以文字为犯罪手段的案件,以及文字引起的民间纠纷也就随之出现。

《史记·孝武本纪》记载:“齐人少翁以鬼神方见上。上有所幸王夫人,夫人卒,少翁以方术盖夜致王夫人及灶鬼之貌云,天子自帷中望见焉。于是乃拜少翁为文成将军,赏赐甚多,以客礼礼之。文成言曰:‘上即欲与神通,宫室被服不象神,神物不至。’乃作画云气车,及各以胜日驾车辟恶鬼。又作甘泉宫,中为台室,画天、地、泰一诸神,而置祭具以致天神。居岁余,其方益衰,神不至。乃为帛书以饭牛,详弗知也,言此牛腹中有奇。杀而视之,得书,书言甚怪,天子疑之。有识其手书,问之人,果伪书。于是诛文成将军而隐之。”

意思如下:

齐地人少翁,懂得通鬼神的方术,以此觐见了陛下。陛下非常宠爱的王夫人故去了,少翁用方术在夜间招来王夫人及灶鬼,天子从帷帐中看见的确是故人的容颜,因此拜少翁为文成将军,恩赏了许多东西,对其极为恭敬有礼。文成说:“陛下如果要和神明往来,那么宫室、被服和神用的不一样,神明是不会到来的。”于是制造绘有云气的车子,各用胜日驾车驱除恶鬼;又兴建了甘泉宫,中间是台室,画着天一、地一、泰一等神明,摆置祭器以召唤天神。过了一年多,少翁的方术却越来越不行了,神仙并不来。少翁于是写帛书喂牛,装作不知情的样子,说这头牛腹中有怪异。杀牛看腹中,果然得帛书,书上所说甚为怪诞,天子心生疑虑,又从字体认出执笔书写的人,拷问此人后,发现果然是伪书,于是诛杀文成将军,对这件事秘而不宣。

这是我国有确切史料记载的最早的笔迹鉴定的例子。

而《三国志·魏书·国渊传》记载:“时有投书诽谤者,太祖疾之,欲必知其主。渊请留其本书,而不宣露。其书多引《二京赋》,渊敕功曹曰:‘此郡既大,今在都辇,而少学问者。其简开解年少,欲遣就师。’功曹差三人,临遣引见,训以‘所学未及,《二京赋》,博物之书也,世人忽略,少有其师,可求能读者从受之’。又密喻旨。旬日得能读者,遂往受业。吏因请使作笺,比方其书,与投书人同手。收摄案问,具得情理。”

意思如下:

当时有人写匿名信诽谤朝政,太祖痛恨此类举动,想知道写信的人是谁。国渊奏请把原信留下,不要把它的情况宣露出去。那封信中很多地方都引用了《二京赋》的内容,国渊命令功曹:“这个郡本来就大,而且又是都城,但有学问的人却不多。你去挑选几个聪明有知识的年轻人,我要派他们去拜师学习。”功曹挑选了三个人,国渊在遣派前召见了他们,教导说:“你们学的东西还不广泛,《二京赋》是本博识的书,只是世人忽略了它,很少有能讲解它的老师。你们这就去找寻能够读懂它的人,向他请教。”然后又秘密地吩咐他们,此事不要声张。花了十来天的时间,找到了擅读《二京赋》的人,三人就去拜师学习。官吏让他们趁机要那人写了一纸笺书,然后与那封信做比较,发现那人所写的与诽谤信笔迹相同。当即拘捕那人审问,果然得知了此人写诽谤信的真相。

这就是笔迹鉴定在具体案例中的实际运用,这个案例距今已一千八百多年,我国对笔迹的运用,不可谓不早。

到了唐朝,查案时就有征验书迹这种手段了,而那时古人主要通过四种方式来对笔迹进行验证。

第一种,检验文书纸面特征。常用的方法有透光观察、水浸、肉眼观察等。唐代的张楚金就利用透光观察法和水浸法来检验拼接、剪贴的文书,成功侦破了湖州佐使江琛诬陷刺史裴光案。

第二种,分析文书笔迹,通过书写习惯比对笔迹样本,从而确定字迹出自谁手。前文提到的《三国志·魏书·国渊传》所记载的案例中,官吏使用的便是这种方法。

第三种,分析文书中记载的内容,获取线索。书面语言利用文字符号来表达人的思想,不同的书写者,其遣词造句的习惯也不同。《棠阴比事》中就记载了“程颢诘翁”的案例,程颢就是通过分析“翁”这一用词智破了讹诈案。

第四种,利用文字与印文之间的差异来破案。根据“墨水”“印文”变化规律,再结合印章、掌印、墨迹形成的先后顺序来进行分析。宋时的元绛,就曾根据指纹印迹与墨迹形成的先后顺序破获案件。

第二回 法医篇

我国的法医学起源于战国时期,到战国后期出现了令史一职,主要负责带领隶臣对尸体进行检验。

最早记载与法医检验有关的内容的,是《礼记》与《吕氏春秋》。在《礼记·月令》和《吕氏春秋·孟秋纪》中都有这样的记录:“是月也,有司修法治,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通过这段记载可以看出,当时已有官员负责验伤。

公元前407年,魏文侯任用著名法家李悝进行政治改革,颁布了《法经》。《法经》综合当时各诸侯国法律,是中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我国历史上著名的商鞅变法,其中的刑法(《秦律》)就是依据《法经》制定的。

我国古代法医学的雏形,大约就是在实行《法经》与《秦律》以后出现的。

相比先秦时期,稳定的大一统的政治环境,使秦朝的法医检验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在法医检验制度方面,最主要的记载,又是来自《封诊式》。

《封诊式》涉及七个方面的内容:审讯、犯人历史调查、查封、抓捕、自首、惩办和勘验。《封诊式》中所介绍的勘验范围可谓相当广泛,包括活体检验、首级检验、尸体检验、现场检验和兽医学检验等。

例如《封诊式·争牛》中有这样的记载:“爰书:某里公士甲、士五(伍)乙诣牛一,黑牝曼(上麻下耳)(縻)有角,告曰:‘此甲、乙牛殹(也),而亡,各识,共诣来争之。’即令令史某齿牛,牛六岁矣。”

意思如下:

爰书:某里公士甲和士伍乙一同带来一头牛,是有角的黑色母牛,系有长套绳,报告说:“这是甲、乙的牛,牛丢了,甲、乙都认为是自己的,一起带来争讼。”当即命令令史某检查牛的牙齿,发现牛有六岁了。

纵观《封诊式》全篇能够看出,每起案件都有一个报案的缘由,这与现在法医学鉴定中的简要案情十分相似。

案情介绍完之后,就是现场检验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完毕之后,由令史撰写检验报告。从这一系列的行为可以看出,法医检验在秦朝,已有了专门的组织和系统的制度。

从《封诊式》中,还可以看出秦朝司法检验人员的工作情况。《封诊式·告臣》中提到“令令史某诊丙”,由此可见,文中提到的令史其实就是主要的检验人员,他的工作比较杂,不仅要对尸体进行检验,还要对现场的痕迹进行分析,另外抓捕犯人也是他的活。可见,令史应该是世界上最早的验尸官。

另外,《封诊式》中还提到了隶臣妾。隶臣妾其实就是男性奴隶和女性奴隶,他们主要在犯罪现场勘查中起辅助作用,类似打下手的。

以上断案理论基础,其实源自古人对医学的研究。医学作为研究人体的生命科学,离不开解剖学的“辅佐”。例如肾脏在什么位置,脾脏起什么作用,血管又有什么功能,粪便是如何形成和排出的,这一切都需要通过解剖学来搞明白。

在先秦之前的一段时期里,中国存在杀掉俘虏用于祭祀的习惯。例如,在甲骨文中,有一个“囟”字,它就是头颅的意思,通常是指战俘的头颅,如“用危方囟于妣庚”,翻译过来,就是用危方国王的头颅来祭祀妣庚。

另外,在古代,祭祀用品可不单单只是头颅,根据祭祀内容的不同,祭品往往也会有很大的差异,人的五脏六腑都可以用来祭祀。而在肢解人的过程中,古代人其实对人的身体构造也有了一定的了解。

据说,黄帝的臣子俞跗的医术相当高超,尤其是在外科方面特别有经验,他能根据五脏六腑的穴位割开皮肉,将人体的脉络调理顺畅,另外,他还可以做开颅手术。

《史记·扁鹊仓公列传》对他是这样记载的:“臣闻上古之时,医有俞跗,治病不以汤液醴洒,镵石挢引,案扤毒熨,一拨见病之应,因五藏之输,乃割皮解肌,诀脉结筋,搦髓脑,揲荒爪幕,湔浣肠胃,漱涤五藏,练精易形。”

黄帝还有一位臣子,名叫伯高,他也是一位精通解剖学的医生。据说,他测量过人体每个部位以及骨骼的尺寸,用此数据来推算人体经络的长短;另外,他还曾向黄帝仔细描述人体器官的容量以及规格大小。他的理论与现代解剖学测量的结论基本吻合。

成书于战国至秦汉时期的《黄帝内经》是中国最早的医学典籍,分《灵枢》《素问》两部分。其基本素材,就来源于古人对生命现象的长期观察、实践。

《灵枢·经水》就明确记载道:“夫八尺之士,皮肉在此,外可度量切循而得之。其死,可解剖而视之。其脏之坚脆,腑之大小,谷之多少,脉之长短,血之清浊……”

汉唐时期,则是我国古代法医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时期。

汉代蔡邕在对《礼记》作注时说:“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意思是说:表皮的伤叫作伤,伤到了肉叫作创,伤到了骨叫作折,骨肉都伤叫作断。

在处理各种犯罪案件时,一定要重证据,看看伤是在表皮还是肌肉,是骨折还是筋骨皆断,要秉公执法,就要根据伤情的不同状况来判决。

隋朝太医博士巢元方等人于大业六年(610年)撰写了一本名为《诸病源候论》的医学典籍。从该书记录的关于死因的认知来分析,当时的太医院对人类诸多种死因的判断已经相当全面了。

《诸病源候论卷之三十六·金疮诸病·金疮内漏候》云:“凡金疮通内,血多内漏,若腹胀满,两胁胀,不能食者死。瘀血在内,腹胀,脉牢大者生,沉者死。”

就是说如果金属锐器制造的创伤贯通体腔,会造成腹腔内部大出血,进而造成死亡,这是关于锐器伤致死的翔实记录。

唐朝的《唐律疏议》对“法医检验结论掺假”是这样规定的:“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

上面明确规定了,参与检验的人员在鉴定诈死、诈伤的案件时,倘若检验结论造假,就要受到刑罚,其刑罚的惩戒程度只比诈死、诈伤者低一等;倘若真的是病、伤、死的,检验结论掺假,就要按照故意加罪于人来处罚。

由此说明,在唐朝,法医检验已经传习开来,并列入刑律,唐代关于“法医检验结论掺假”的法律制度,也被后朝历代所沿用。

法医学在唐朝全面发展,而到了宋朝,相关的法医学制度就更加完善了。大家熟知的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关于检验制度的专著《洗冤集录》就是在这个时候诞生的。

该书详细记载了宋朝时关于检验尸体的法令、方法和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另外书中还记载了各种尸体现象,以及尸体现象该如何判断,对诸如窒息死、中毒死、高温热死、棍棒等钝器伤、刀剑等锐器伤等等,都有着相当翔实的记录与分析。

另外,《洗冤集录》被翻译成多种文字,传到亚洲乃至世界各地,对世界法医学史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第三回 理化检验篇

从字面意思上理解,理化检验就是对物体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的分析。

古代理化检验与现代理化检验的区别,无外乎就是检验仪器的差异。从古至今,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人们对物体自身特性的了解也逐渐透彻,这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

早在远古时期,人们制陶、冶金、酿酒、染色,其实都是理化检验的初级表现形式。当术士们在皇宫中、屋社中、深山老林中,为能求得长生不老之药或是荣华富贵,他们开始了最早的“理化实验”。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为了寻求长生不老之法,不仅命徐福等人出海寻找长生不老药,还召集了一大帮方士不分昼夜地为他炼制丹药。

方士炼丹虽然以长生不老为目的,但也总结出了一些理化检验的规律。如炼丹鼻祖葛洪在《抱朴子》中写:“丹砂烧之成水银,积变又还成丹砂。”他写的其实就是我们现代化学体系中研究的物质相互变化的规律,即物质间可以通过人工干预相互转化。

火药的发明,就与西汉时期的炼丹术密切相关。

古人炼丹的方法是把硫黄和硝石放在炼丹炉中,长时间用火炼制。在炼丹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着火和爆炸现象,经多次试验,人们终于找到了配制火药的方法。

除了中国的“方士”,还有国外的“炼金术士”,他们为了实现各种奇思妙想,开展了一次又一次的原始化学实验。为此,他们还发明了各种器具,如炼丹炉、蒸馏器、熔炉、加热杯,还有一些极为精细的过滤装置。他们根据当时的社会需要炼制出丹药,其中很多是现当代常用的酸、碱、盐。

最让人感到惊讶的是,春秋战国时代,著名的思想家惠施就提出:“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意为:一尺之棰,我今天拿走一半,明天又拿走一半的一半,后天再接着拿走一半的一半的一半,如是“日取其半”,总会有一半剩下,所以这种取法,是取之不尽拿之不竭的。这句话体现的原理就是:物体可以无限被分割下去。

墨家学派的“科圣”墨子则说:“非半弗(左著右斤)则不动。说在端。”意为:倘若是不能分开的东西,使用什么方法都不能将其分开,那么这个东西便是“端”了。

两人分别从自身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这就是原子论的雏形。

而我国古代还有一种有关物质构成的五行学说,学说把物体的构成分为金、木、水、火、土五类。战国时代五行学说得到长足发展,意义范围也随之扩大。

另一种是五行相克说,即“金克木,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如此也构成一个循环。

从“五行生克”演变而来的唯物哲学思想,至今仍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古代中医学、天文学、数学等科学领域运用极其广泛,思想渗透到数千年后。尤其是与之融合的“天干”“地支”学说,也影响颇广。

古代将物质的“理化特性”应用于破案的案例,于后世典籍之中也颇为常见。

如《北史·李惠传》中就有这样的记载:“人有负盐负薪者,同释重担,息于树阴,二人将行,争一羊皮,各言藉背之物。惠遣争者出,顾州纲纪曰:‘此羊皮拷知主乎?’群下以为戏言,咸无应者。惠令人置羊皮席上,以杖击之,见少盐屑,曰:‘得其实矣。’使争者视之,负薪者乃服而就罪。”

意思如下:

有两人,一人背盐,一人背柴,他们同时放下东西,在树荫下休息。就在两人准备离开时,他俩因一块羊皮争吵起来,都称羊皮是自己的,于是报官。李惠听言让两人都出去,接着他对州里的主簿说:“拷打这块羊皮,问问它的主人是谁?”属下都以为是他的戏言,没有人应答。李惠就让人将羊皮放到席子上,用木杖敲打,发现从羊皮上落下少量颗粒,经品尝系盐粒,他便说:“找到真相了。”他让两个争执的人看,背柴的人当即服气认罪。

此案仅是其中一例而已,在古人的理化破案体系中,毒物检验往往最具代表性。

东汉思想家王充著有《论衡》一书,书中既有专门讨论毒物问题的篇章《言毒》,也有涉及毒物问题的《吉验》《雷虚》《道虚》《语增》《遭虎》《论死》《死伪》《订鬼》等篇章,举例如下。

《论衡·吉验》篇云:“之毒螫之野,禽虫不能伤。”毒螫为蝮蛇、虎狼之类的猛兽毒虫,该篇对有毒动物做了明确定义。

《论衡·语增》篇云:“魏公子无忌为长夜之饮,困毒而死。”这是用毒酒杀人的典型案例。春秋战国时期就已有使用鸩酒杀人的例子。

《论衡·死伪》篇云:“高皇帝以赵王如意为似我而欲立之,吕后恚恨,后鸩杀赵王。”这也是用毒酒杀人的案例。

《论衡·遭虎》篇云:“水中之毒,不及陵上;陵上之气,不入水中。各以所近,罹殃取祸。”所谓水中之毒、陵上之气,就是对毒物的地理分布及特征的描述。

该文献对汉代所见毒物通过认识、类型、机理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科学的阐述,又描述了下毒和解毒的方法。可以说,《论衡》为我国古代毒物学奠定了基础。

“麻沸散”一名出自《后汉书·方术列传》。有人认为麻沸散与蒙汗药是两种存在一定关联又有着不少差异的神秘之药:共同之处是,它们都可以让人昏迷不醒;区别在于,使用麻沸散是为了治病救人,而使用蒙汗药则是为了让人昏迷不醒,方便行不法之事。

还有人认为,麻沸散中有洋金花,其有毒成分是东莨菪碱,可使人狂浪**、暴躁、愉快、不知疼痛;至于蒙汗药,更多人认为它是一种麻醉药,成分是曼陀罗。

古代的毒物记载归结起来,可分为四种。

第一种是植物毒,如:断肠草、番木鳖、夹竹桃、毒箭木、曼陀罗、阿芙蓉[4]、花蘑菇等。

第二种是动物毒,如:鸩毒、豚毒、蛇毒、蟹毒、蛙毒、昆虫毒等。

第三种是矿物毒,如:鹤顶红、金刚石、汞、铅、砷等。

第四种是气体毒,如:木炭不完全燃烧时产生的气体(一氧化碳)、从地下冒出的毒气(天然气)、腐败霉菌气等。

《洗冤集录》中关于各类毒物检验有翔实的记载。卷之四中的《服毒》一篇这样介绍:

凡服毒死者,尸口眼多开,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间有血出。

甚者,遍身黑肿,面作青黑色,唇卷发疱,舌缩或裂拆,烂肿微出,唇亦烂肿或裂拆,指甲尖黑,喉、腹胀作黑色、生疱,身或青斑,眼突,口、鼻、眼内出紫黑血,须发浮不堪洗。未死前须吐出恶物,或泻下黑血,谷道肿突,或大肠穿出。

有空腹服毒,惟腹肚青胀,而唇、指甲不青者;亦有食饱后服毒,惟唇、指甲青而腹肚不青者;又有腹脏虚弱老病之人,略服毒而便死,腹肚、口唇、指甲并不青者,却须参以他证。

该篇详细说明了鼠蟒、草毒、砒霜、蛇虫等多种毒物的中毒症状,以及中毒后该如何检验和解救,并阐述了空腹服毒、体弱多病者服毒以及将毒药放入死者口中伪装成中毒等几种情况下的尸表区别。

既然古人对毒物早有了解,那么该如何检验毒物,当然也有他们自己的方法。

古装影视剧中比较泛滥的一种方法叫“银针试毒”。其实银针试毒在《洗冤集录》等多部历史古籍中均有记载,在古代断案中也常被使用。

然而即使用这种方法成功检验出毒物,其实也不过是瞎猫碰上死耗子。因生产技术落后,古代砒霜内含有硫和硫化物等杂质。硫或硫化物与银接触会发生化学反应,使银针的表面生成一层黑色的硫化银。

所以,使银针变黑的不是毒,而是硫和硫化物。把银针刺入鸡蛋,银针也会变黑。上文已述,古代毒物种类颇多,绝非只有砒霜一种,所以银针试毒只是一个笑话,切不可当真。

在介绍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山海经·西山经》中的一段话:“有白石焉,其名曰礜,可以毒鼠。有草焉,其状如槁茇,其叶如葵而赤背,名曰无条,可以毒鼠。”

另外,唐代张鷟撰写的《朝野佥载》记载:“又礜石可以害鼠……鼠中毒如醉,亦不识人,犹知取泥汁饮之,须臾平复。”

老鼠啃食粮食,破坏家具,还可以传播各类病菌,古人对付老鼠可谓煞费苦心,甚至研究出多种毒鼠药物,对老鼠中毒后的反应、死亡时间均做了相当详尽的记载。

因老鼠、兔子新陈代谢较快,食入毒物立刻就会产生反应,所以古人验毒时多用老鼠、兔子等小型哺乳动物。后来,古人发现金丝雀对毒物也十分敏感,只要沾染一点毒物便会马上死亡,宫廷中也有用金丝雀试毒的记录。

而在这些动物中,老鼠最易繁殖,所以老鼠就成了古人验毒的专用工具,甚至民间还有专门饲养老鼠的商客,他们会把那些没有携带疾病的“一代鼠”饲养出栏,贩卖给达官显贵,用于餐前试毒。

古人断案时,验毒的过程如何?

以某人中毒而死为例。

办案人员会先观察尸观,七窍流血、口吐白沫等都是中毒的典型症状,在心里有个大致判断后,办案人员便会以鼠验毒,证明死者确实是中毒而死,随后再寻找毒源,判断毒物种类。

因各类毒物的颜色、气味、状态均不相同,所以办案人员心里会有一个大致判断。古代生产力水平较低,无色无味的毒物极其稀少,且毒物的种类不到百种,仔细辨别就能发现各类毒物的不同之处。假如发现是动物毒,就要考虑是否有人能接触到此类动物,接着再根据线索进行查证。

综述

通过以上的介绍,大家已了解到,古人在刑事技术领域已涉及痕迹检验、法医学、理化检验的方方面面,甚至有些研究比现代人的研究还要透彻,所以希望大家在看完这篇科普文后,不要再觉得古人断案都是靠严刑逼供。

破案!老祖宗们真的是认真的!

九滴水

注释:

[1] 唐高宗李治曾用年号,650—655年。

[2] 明熹宗朱由校的年号,1621—1627年。

[3] 缺字疑为“二”,所以在后面的白话文译文中,在“二”后面加“(?)”表示存疑。文中的“□”均为古籍中辨认不清的文字。

[4] 罂粟。亦可代指鸦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