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爱洛绮丝》与《社会契约论》

卢梭在隐庐居住期间,勤于写作,其中最重要的作品有《社会契约论》《新爱洛绮丝》和《爱弥儿》。

《新爱洛绮丝》的主角是卢梭幻想出来的。他丰富的情感使他无法从现实环境中找到理想的伴侣,于是,便只能创作一个虚拟的人物以求安慰。卢梭笔下的人物都十分完美,美丽且聪慧。

《新爱洛绮丝》中有两个人物,她们都非常美丽而且很热情。她们个性不同,一个活泼开朗,另一个则端庄温柔;一个独立坚强,另一个却柔弱善感。她们有一个共同的情人,她们非常爱他,彼此间也没有妒意。我们可以想见,卢梭一定是以这个男人自居的,现在看来,这是人类普遍存在的自恋心理在作祟,并且这种三个人的和谐关系明显地过于理想化且有悖道德。

人物形象确定以后,卢梭开始用美丽的环境为这个故事作陪衬。他选了华伦夫人的家乡作为故事的背景。关于这部作品的创作过程,卢梭这样说:

当我开始写时,只是随便在稿纸上涂涂画画。这本书的前两篇几乎完全是用这种方式写成的,并没有经过任何仔细的计划。发展到后来,我几乎无法驾驭自己的想象力。我将自己完全交给这些想象力,希望能将我的故事写成一部小说。

卢梭在这部作品中还详细陈述了他的爱情观,并以一种说理的方式表现出来:

真正的爱,应该是一切人类关系中最纯洁的,爱的神圣火光将净化我们的灵魂。唯有爱,才能使我们不受**,关心周围的人。即使因为爱而产生了罪恶,你的灵魂也没有受到贬低,你依然可以自由地追求真理和名誉。

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中,卢梭已经阐明了他的自由平等观念。1756年,他搜集多方面的资料,并加以研究整理,终于完成了这部政治学名著《社会契约论》。

根据卢梭的见解,“人生而自由,但却处处受到束缚”,为了恢复天赋的自由,我们可以用暴力挣脱各种束缚,然而暴力对暴力毕竟具有太强的毁灭性,所以为了维持人类的平等自由,人类间的契约是很重要的。卢梭认为社会契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平等地位以及调和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往往会遇到阻碍、困难,这时,人们必须团结在一起,以便渡过难关。社会生活是建立在多数人的基础之上的,必须彼此配合,才能获得共同的利益,因为这样,个人难免会为了集体的利益受到一些约束。卢梭认为当前社会的主要问题是必须要解决个人与团体之间的关系,同时不能有损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社会契约就是要“以社会的力量保障个人的生命财产”,如此就需要两个前提:一个是个人与大众要相互结合,一个是保证个人仍享有往日的自由。卢梭把社会契约作了一个浅显的阐释,他认为:“我们每个人都把自己的一切权利付诸全体,受全体意志的指挥,而个人同时也是全体中的成员。”个人基于这种平等地位自然结合成为社会,个人从社会获得有力的保障。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经过调和,进而成为聚合的团体。这种团体古时称之为“城市”,现在则称之为“共和国”,个人就是人民或国民。

同时,卢梭也强调社会契约必须由个人共同遵守,任何人如果不遵守公共意志,其他人都要强迫他遵守。有了这种保障,契约的存在才有意义,而不是一纸空文。个人的自由也受团体意志的保护,不会遭到无理的剥夺。国家政治机构的行为要受到公共意志的约束,这样就不会变成专制机构。

卢梭的自由思想注重社会、国家的平等利益,个人与社会团体需要法律约束自身的行为。他认为,社会团体形成之后,必然会产生政治活动,这时候就需要法律保障社会及个人的行为。在法律的范围内,规定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社会取得更好的发展。他指出:“法律的目的永远是公共的,即法律所考虑的人民是全体人民,而不是个别的人民或行为。”卢梭认为法律建立在公正、平等的原则之上,属于公共意志。

就法律的公平原则而言,卢梭认为法律不能指定或授权某人属于某种阶级;法律可以规定国家的政体,但不能指定君主、国王或王室人员,因为这些都属于个别事物,应由公共意志来决定。这也就是近代的民主观念,国君由民意产生,而非世袭。

就法律的立法职权而言,卢梭认为,法律既是基于公共意志产生,绝不会不公正,而人民服从法律则是共同的义务,同时依然拥有个人自由。国王是国家的一分子,他的权限自然低于法律,且无法专权。人民既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同时也是法律的制定者。卢梭认为,借着法律的规范管理,并且以公共利益为主旨,国民才能享有平等的权利。他把法治国家称为“共和国”,他说:“凡合法的政体便是共和政体。”由此可以看出他对民主国家的期望。

国家的组成在于人民的公共意志。卢梭认为一个国家一定要先有一个安定的基础,而为了使国家处于平衡状态,最重要的就是要有强固健全的组织,良好的政府才能使国家处于稳固的地位。那么,维持这种平衡状态的因素是什么呢?“自然的关系与法律的完全一致”,立法者必须明确法律的目的及公共利益。卢梭将制定法律的目的分为两个:一是自由,一是平等。

良好的法律,在不同的民族中,应依照该地的具体情形和人民的风俗习惯来制定或修改,而其最终目的是有益于国家的稳固与持久。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还特别强调了政府及各种政体的关系。他认为公共的意志需要一个行政机构来表达,该机构必须在公共意志下做事,能够沟通国家与人民的意见。

卢梭将政府定义为:“政府就是介于人民和主权体之间的媒介,使两者互相交涉沟通,并负责实施法律及维护自由的机构。”政府人员称做行政官或君主,整个行政团体则称之为行政当局。可见执政者与主权者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主权者对于执政者的权力可以加以限制,也可以收回。政府是依民意而产生的,政府从主权者那里得到命令并合法施行。

卢梭认为政府首脑应以公共意志为依据,以公共力为行使政权的力量。所以,如果他依自己的意志做些与公共意志毫不相关的事时,他与团体的关系就脱离了,即他违背了民意。如果政府首脑以他自己的特殊意志滥用公共力量,压迫人民,社会就会趋向瓦解。

关于政体的种类,卢梭也有明确的叙述,他把政体分为三种:一是“民主政体”,即主权者把政府委托于全体人民或大多数人民来行使。二是“贵族政体”,即把政府委托于少数人手中。三是“君主政体”,即把政府委托于一人之手。他认为小国较适宜民主政体,中等国家则以贵族制最佳,大国则以君主政体为最妥。卢梭赞成民主制度,但依各国的土地广大而言,无法做到每个公民都参与选举,只能实行贵族制或君主制。

卢梭所强调的民主,是指古代市邦的直接民主制度。他认为这种制度很难完全实现,因为人民无法经常共同参与政事。由此可见,他更偏爱于市邦小国,因为这样的状态比较适合直接民主。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当时政治学说的经典之作,他的政治观点虽然有许多缺点,但其独特而清晰的理论在后来的法国大革命中,产生了实际的影响,他赋予了抽象的政治理论以实际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