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不生育的问题
婚姻的又一个问题是无出或不生育的问题。在讨论这问题之先,我们很可以把下面的两种例子搁过不提:第一种是,在婚姻之前,男女双方先有过一番熟虑,觉得因为种种原因,最好是暂时不要子女,或根本的而且永久的不预备生子女;(84)第二种是,想要子女;而一时因生理或心理关系不能有子女,但只须经外科或医药的诊治以后,依然可以有生育的希望。除了这两种以外,还有一小部分的夫妇一方面想有子女,而一方面又明知根本没有法子有。这种例子又应该怎么办呢?
这种根本不能生育的情形论理是不应当很多的。这种夫妇要是真渴望着有子女,他们在结婚以前,应当先经过一次医学的检查,检查的结果至少可以让他们预先知道,成孕与生产的机会大概有多大。我说大概,因为无论检查得如何细密,要预先完全断定是不可能的,也因为,有的例子,在第一次婚姻里没有能生育子女,期望虽殷,杳无踪影,但后来离婚而彼此再婚以后,男女双方都居然生起子女来。还有一种情形,婚前的检查是认为可以有子女的,但婚后局势变动,成孕的可能性也就随而变动,而这种局势的变动当然不是在婚前所可预料的。凡已婚而根本不能希望生育的例子只有四条可能的路走,而每一条在当事人的精神生活方面都有它的影响。
一、第一条路是坦白地接受不能有子女的局面。(85)对于许多的例子,这也许是最好的出路。大多数的人,特别是大多数的妇女,固然愿意有子女,但这种愿望不一定是很长期的,过了一时往往会成过去,他们会发现子女而外,生命中值得愿望的东西还不只一端。他们同时也会看到当代的世界事实上也并不吃人口太少的亏,少数人不生子女是不关宏旨的。他们的阅历增多之后,他们更会感到他们的专门业务也已经够叫他们操心了,或已经需要他们的全神贯注,再要让他们,特别是在妇女一方面,担当起做母亲的责任来,也似乎有些说不过去,何况这种母道的任务,要是做得好,也等于一个必须维持上好多年的职业,而其所需要的惨淡经营,全神贯注,也许还在一般专业之上呢。又或许这女子自审对于母道根本缺乏特殊的能力,即使强勉做去,也是吃力而不见得讨好。又或许男女双方或男女的一方感到自己的遗传的气质里,多少有一些不很健全的地方,能够不把这种气质传递到下一代,也未始不是一桩功德的事。好在做父母的本能一大部分是可以升华的;母性的本能是不难改用社会事业做它的对象的。加入社会事业之后,这样的一对夫妇虽不是一些未必成材的子女的骨肉上的父母,却不难成为许多别人家的子女的精神上的父母,他们造福所及,也许要远在生养两三个子女之上,许多被人称为“万家生佛”的人不往往就是这种社会分子吗?在西洋社会里,有不少的妇女,就是这样的成了名,造了无量的功德,而赚取了生命的乐趣的。
二、第二条出路是离婚。为那些以子女为婚姻的第一义的人,这也许是一个合理的解决困难的方法。(86)但是,这实在不是一条很值得欢迎的出路。大多数国家法律在这方面是很复杂的,要老老实实地根据了不能生育的理由提出离婚,往往困难很多,因此就不能不假造了理由,来迁就法律的条文。即使撒开这一点困难不说,这一条出路还有许多问题。我们一面尽管在原则上赞成离婚不应当太困难,但同时在实际上也尽可以取一个态度,认为这路子是越少走越好。(87)离婚之后再婚,也许结果比第一次婚姻还要不好,关于子女生育的一点,也许更毫无把握。同时,离婚的举动,我们即使用最表同情的眼光来衡量,总等于一个失败的自白,失败的招认,而这失败又是非同小可的,因为它是人生最密切的一种关系的失败,此而失败,将无往而不失败;而反过来,一桩婚姻,除了不生子女这一点而外,也许是好好的,不生子女也许是唯一的美中不足之点,只是为了这一点,我们即用最苛刻的眼光来看,又何能断定这婚姻是已经失败了呢?因无出而想离异的人,不明此理,贸然的舍此而就彼,岂不是有几分愚拙?凡是用没有子女的离婚的理由的人,我们若把真相研究一下,实在是性情上有些问题彼此融洽不来,不过恰巧又没有子女,于是就拿它做一个比较冠冕的题目罢了。因此,就这种夫妇说,不生子女的问题实际上不过是一个更大的问题的一部分。
三、第三条出路是抱养别人的子女。(88)这是很容易想到的一条出路,并且要是做得得法,也是最好的一条出路,特别是因为到了现在它可以取得坚强的法律的保障,我说到了现在,因为至少在英国,这种法律的基础是比较最近才有的事。子女的抱养不但不拆散一个婚姻,并且或许可以使它更见巩固;而对于这种子女,做父母的,特别是做母亲的,除了生理或血缘的一端而外,尽可以把父道与母道的兴趣与能力完全施展出来。同时抱养的举动也有不少社会服务的意义,别人家的一个子女,本来也许免不了糟蹋的,免不了成为家庭与社会的一个累赘的负担的,从此可以有一个比较光明的前途,比较充分发育的机会,这也岂不是很好吗?对于不少的妇女,即使大部分的生活是在家庭以外,大部分的兴趣是在事业与学问之上,抱养子女以后,往往精神上更见得饱满,生活上更见得愉快。
不过抱养子女是很显然的要小心的,否则恐怕不容易成功。不但所抱养的小孩,年龄要小,要很小,并且抱养的手续要做得干净,最好和本生父母完全脱离关系。主要的问题是子女本身的健康和家世的清白。假若对子女所从来的父母家世不加充分的理会,前途也许会发生很痛苦的经验的。抱养子女的人家,应当先请医师帮忙,把养子或养女的来历,凡属可以调查清楚的,都弄一个清楚与加以熟虑以后,才实行抱养,否则不宜轻于尝试。
四、第四条可能的出路是在婚姻以外别谋结合,而希望从新结合里产生子女。这是最困难的一条出路。(89)有时候也有人想到这条出路,但除非有很特别的情形,实行是不容易的。最大的困难是这种举动第一要取得三方面的同意,而三方面的意见很不容易完全一致,即使勉强一致,又不免感到这种举动总要遭大部分的外界社会的反对,而不能不多所顾忌。要实行这出路,而希望各方面都不发生问题,所需要的条件的凑合是极难的,是百不得一的,所以我们觉得也就不值得加以讨论了,至于劝人家走这条路,那更不是方便的。
我们也知道这条路还有两条变通的办法,第一法是绝对要不得的,就是,做妻子的,瞒了丈夫,暗中自己去找外遇,把由此产生的子女算是和丈夫所生的子女。(90)第二法是比较可行的,就是人工授精的方法。不过这方法也往往失败,并且也有许多显然的不近人情的地方。但这是可以做的,并且成功的例子也间或可以遇到。人工授精的技术问题,范·德·弗尔德医师在不久以前有过一番讨论。(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