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窃恋(50)
从第十八世纪起,西洋有一个名词,叫“窃狂”(Kleptomania),当初算是“偏执狂”(monomania)的一种;但这名词始终没有受医学界的公认,至于法学界,并且曾经加以否认。有人间或用到这名词的时候,指的不过是一个偷窃的冲动,犯窃狂的人,一阵心血**,就多少不由自主要偷窃起来,其间不但没有自觉的动机,并且一经自觉,在当事的人(普通总是一个女子)还不免竭力地挣扎。研究精神病的人又认为它是和静躁交迭性的癫狂(manic-depressive insanity)最相接近。最近精神病学的趋势是想根本不再用这名词,不过名词虽有问题,它所指的现象却是很实在的。当一个有偷窃的病态冲动的人解上法庭而法官听取辩护的时候,法官可以很俏皮地回答说,“这人假若有病,那病就得归我治疗”,不过俏皮的话容易说,问题的真相他却并不了解。这种冲动实在是界限相当分明的一种心理状态,而不是一个笼统的偏执的倾向而已;它是有来历的,并且这来历是可供明白地追寻的;而从我们的立场看来,它是性心理学范围以内的一个现象。在性心理学里,有人把它叫作“**的窃狂”(erotic kleptomania),但比较简单而适当的名词也许是“窃恋”(kleptolagnia)。这名词是一九一七年前后美国芝加哥城的精神病学者基尔南所创立的(把偷窃的行为和性的情绪联合了看,这名词可以说是再简当没有,它和下文第八节所要讨论的虐恋或痛楚恋的名词是一贯的,这指性与偷窃行为的联系,而虐恋则指性与施虐或受虐行为的联系)。当时我很快就采用了这名词,以后也一贯认为它是指称这种状态的最恰当的一个名词。(另一种比较难得遇见的状态,以前叫作“**的火焰狂”,西文是erotic pyromania,同样地也不妨改称为“火焰恋”,西文是“pyrolagnia”。)最初关于窃恋的例子的记载,似乎是法国里昂的拉卡萨涅(Lacassagne)的手笔,时间是一八九六年。
窃恋和虐恋不但在名词上相仿,在性质上也有连带关系。窃恋可以说是建筑在更广泛的虐恋的基础之上的;虐恋中的性情绪的联系物是痛楚,窃恋中的性情绪的联系物是一种提心吊胆的心理,而提心吊胆的心理也未始不是痛楚的一种。(51)这样一个看法以前有不少的观察家也提到过,但都不很清楚,一直要到第二十世纪的初年,经法国的一部分精神病学者[例如德普伊(Depony)在一九○五年]把若干窃恋的例子明确地叙述以后,这看法才算成立,而窃恋的性的含义才完全显露。这些精神病学者告诉我们,窃恋的心理过程实际上就是积欲与解欲的性的过程,不过经过一度象征性的变换之后,就成一个偏执性的冲动,而此种冲动,在活跃之际,也必有一番抵拒挣扎,活跃的结果,则为一件很无价值的东西的窃取,往往是一块绸缎的零头或其他类似的物料,除了借以取得可能的性兴奋而外,可以说全无用处。内心的抵拒挣扎相当于积欲的过程,我们知道普通积欲的过程里,本就有不少抵拒挣扎的成分;而窃取的最后手段则相当于解欲的过程,我们也知道,有的窃恋的例子,在窃取成功之顷,真会发生解欲的作用而取得情绪上的宣泄。至于那偷到的东西,到此不是藏放一边,便是完全抛弃,真是捐同秋扇了。窃恋的人大抵是一个女子,并且往往是有相当身家的女子,更可见她之所以偷窃,目的决不在东西,而是别有作用。这样一个女子对于偷窃行为的性的作用也许并不了解,并不自觉,即使自觉也不会自动地承认。由此,我们可以知道窃恋事实上并不是“窃狂”的一种,两者在以前虽往往相混,现在我们却看得很清楚了。“窃狂”在理论上是认为没有动机的,也是不可抗拒的;而窃恋则自有其确切的动机,初不论此动机的自觉与否——此动机并非偷窃他人物件,已不待言;同时,偷窃的行为也不能说不可抗拒,因为当事人总是筹之已熟,见有机会来到,环境适宜,便尔很快地下手。又大凡窃恋的人,神经上虽十九有些变态,精神上却不一定有严重的病态。窃恋绝不是一种精神病,因此,也就不能和目前事实上已成过去的“窃狂”相提并论,而应完全归纳到性心理学的范围之内;我们不妨把窃恋看作**的物恋现象的比较有病态的一种。(52)
窃恋而外,性冲动与偷窃行为的混合现象还有,这些虽和窃恋不无连带关系,却不应与我们所了解的窃恋混为一谈,并且这些现象的发生,事实上也比窃恋为少。这些现象之一,斯特克尔(Stekel)在一九○八年曾经特别地叙述过。(53)这现象里的偷窃行为是不属于**性质的,易言之,偷窃并不成为获取性满足的一个方法,所窃取到的东西也不是一种恋物,而是任何表面上可以供给性的兴趣或性的暗示的物件。窃取到了这样一件东西,当事人,大抵也是女子,算是聊胜于无地得到了一些性的满足,这种女子大都因丈夫阳事不举而平时情绪上感受着多量的抑制的;一种有性暗示的事物的窃取对她多少有望梅止渴的用处,此外别无意义。斯氏用这个现象来解释一切“窃狂”的例子,不过假若我们不再承认“窃狂”的存在,这解释也就根本用不着了。至于这现象既不是物恋,又不是窃恋,是显而易见,无烦多事解释的。
性的情绪与偷窃行为的另一混合的现象,曾经美国犯罪心理学家希利(Healy)叙述过,并且还有过实例的证明。(54)春机发陈年龄前后的青年男女,一面受了性的**,一面又深觉此种**的罪大恶极,不敢自暴自弃,于是转而从事于罪孽比较轻微的偷窃行为。(55)这现象的背景里的心理过程可以说恰好是窃恋的心理过程的反面,因为一样是实行偷窃。在窃恋,其目的是在性欲的真实的满足或象征的满足,而在希氏所述的现象,则为此种满足的闪避。(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