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人
康熙间,有术人携一榼〔1〕,榼中藏小人,长尺许。投以钱,则启榼令出,唱曲而退。至掖〔2〕,掖宰索榼入署,细审小人出处。初不敢言,固诘之,始自述其乡族〔3〕。盖读书童子,自塾中归〔4〕,为术人所迷,复投以药,四体暴缩,彼遂携之,以为戏具。宰怒,杀术人。留童子,欲医之,尚未得其方也。
【注释】
〔1〕术人,古代对占卜、星相等为职业的人的称呼。榼(kē),这里泛指盒类容器。
〔2〕掖,明清县名,属莱州府,现属山东省莱州市。
〔3〕乡族,家乡氏族。
〔4〕塾,私塾。
【简评】
盗窃或买卖儿童,并残害造成其身体缺陷,从而以之为道具谋利,流窜乡村市井进行表演或乞讨,在任何朝代或社会都是令人发指的罪行。《大清律例》卷二六《刑律,人命·造畜蛊毒杀人》:“凡造畜蛊毒堪以杀人,及教令者,斩。造畜者(不问已未杀人),财产人官,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可见处罚之严厉,此亦属“十恶不赦”之罪,反映了对这类术人的极端痛恨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