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愤怒情绪的外一篇

——向保罗·埃克曼教授致敬并探讨

这是纯粹的学术性探讨,顺便向前辈致敬。如果你对比较纯粹的学理性问题不感兴趣,可以直接跳过本节。

美国从事微表情研究的学者保罗·埃克曼教授认为,愤怒的情绪可以分为很多不同的主题。在保罗·埃克曼提及的例子中,有婴儿被束缚自由,有遭到侵犯尤其是故意侵犯,有遭到挫败或者力不从心,有遭到侮辱和诋毁,有被自己的爱人拒绝,有他人的愤怒,有对他人的失望尤其是所关爱之人,有行为和信仰遭人冒犯,有别人宣扬自己反对的行为和信仰。

保罗·埃克曼曾经总结道:“我们可以认为挫败感、他人的愤怒、受到伤害的威胁以及被他人拒绝都是侵犯主体的变体,甚至就连对于我们所反对的事物的宣扬者的愤怒也可以视为一种变体。”

基于这几段内容,我们认为保罗·埃克曼教授在《情绪的解析》一书中对愤怒情绪的产生根源描述略显松散,没能清晰地概括出愤怒刺激源的共同特征——威胁。无论是被束缚、被侵犯、被干扰、被否定,还是他人的愤怒,其实最终都指向了自身利益遭受威胁。谨就这一点向前辈和广大读者商榷是否恰当。

此外,保罗·埃克曼还特别使用了“玛克辛·肯尼案例”来解释和说明愤怒。案情非常简单,名叫大卫·利恩·斯考特三世的男子奸杀了玛克辛·肯尼的女儿,1年后大卫被捕,又过了4年之后才审判定罪。

在书中,保罗·埃克曼以玛克辛在罪犯行刑当天的一段陈述、一张照片以及对罪犯的一次攻击行为,试图解释愤怒情绪的产生。但对于愤怒情绪产生的直接刺激源分析得不够细致,这也是他在第6章中对愤怒的起源分析略显散乱的原因。至少在这个案例中,保罗·埃克曼没有提及悲伤存在的可能性,而这样的案例中是不可能没有悲伤的。

我们可以按照时间顺序猜想一下当事人玛克辛·肯尼的情绪变化。注意,下面的内容,仅仅是基于假象,不是实证方法的科学研究过程,不能用于下定结论。

1.如果她当时在案发现场,目睹了罪犯对女儿的侵害过程,一定会产生愤怒情绪。尽管罪犯可能高大魁梧,手持尖刀,但是出于对女儿的保护,当事人会愤怒远远大于恐惧,在愤怒的力量支撑下与罪犯搏斗。因为罪犯的侵害行为,直接威胁到了她女儿的安全(对繁衍的威胁),损坏了她常年养育孩子付出的心血,威胁到了她未来的生活状态,尤其是情感状态。因此,当时的愤怒情绪一定是非常强烈的。

2.如果罪犯结束了犯罪,已经强奸了她的女儿并造成死亡结果,那么接下来的情绪要取决于罪犯的后续行为。如果罪犯转而对当事人玛克辛·肯尼实施武力侵犯,直接威胁当事人自身的生命安全(对生存的威胁),那么在自保和女儿被害的愤怒情绪支持下,当事人仍然会勇敢地同罪犯搏斗。如果搏斗结果还不确定(输赢),愤怒是主导情绪;但如果罪犯的搏斗呈压倒性的优势(纠结在一起也不算压倒性,毕竟还可以用力撕扭),当事人已无力改变结局(输甚至死亡),恐惧和悲伤都可能成为主导情绪,愤怒还在,但已经不会占据主导地位了。

3.如果罪犯结束了犯罪,杀害了当事人的女儿之后随即离开,不再伤害当事人。当事人是会去追击罪犯,还是会留下面对着女儿的尸体悲痛欲绝?没有接受过战斗训练或拥有战斗经历的普通人肯定是选择后者,此时,悲痛成为主要情绪,当事人一心只关注女儿的生死存亡,愤怒由于暂时失去刺激源而退居其次,甚至会非常轻微。在得到可信人员(如医生或警察)宣布女儿死讯之前,当事人还有希望,认为事情的结果还有转机,可能会保持比较兴奋的神经状态,盼着女儿能活下来,这个时候愤怒存在的可能性极小,即使存在也不是主要情绪。但如果女儿被确认死亡,那么当事人则可能只剩下悲伤的情绪,无力抗争什么,也失去了挽回的希望。

4.我们再做一些戏剧化的假设,如果此时忽略掉现场的警力和医护人员,罪犯再次出现,可以想见势必会出现第二个阶段的情境,即刺激源的出现会引发当事人强烈的愤怒情绪。2011年2月5日16:00到2011年2月6日16:00,研究小组在微博上发了一个问题:当事人和罪犯搏斗的时候,嘴里或心里可能念叨哪句话?请网友按照自己的感觉从以下两个选项中选择一项:

A.为什么?!你为什么要伤害她?!

B.她已经死了!她已经死了!

24小时的投票结果如下:

在931票中,选择A选项的人占据了72%,选择B选项的人占据了28%。

对A选项的解释:

在之前的内部测试中,小组的成员无一例外地选择了这个选项。我们在理论方面研究的猜想是,愤怒由意外的负面刺激引发,意外的(不合理的)侵害行为极其容易使受侵害人产生愤怒情绪。而且,意外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因为如果在意料之中,也就是当事人完全确认伤害行为即将发生(比如刑事惩罚),则不易产生愤怒情绪,取而代之的多是恐惧(有例外)。受侵害人完全没想到,也不理解为什么对方会侵害自己的权益,这种巨大的负面预期不符程度(侵害),会让当事人在愤怒反击的同时,产生另外一个非理智层面的欲望,那就是“打消”对方不合理的行为动机,试图通过“教育”或“争辩”的方式,将这种威胁和伤害因素化于无形。“你为什么要伤害我的女儿啊?她是无辜的(她又没有伤害你)。她还这么小,正在上大学,她有美好的前途……”也许,还有另外一种可能,重复这些合理(不应被伤害)因素,对比不合理的侵害行为,能够增强自己的愤怒情绪,从而调动更多的能量用于反击。

值得特别说明的是,这些欲望,不是理智思维的结果,仅仅是习惯和本能的组合。所以,当事人不是想劝服罪犯打消犯罪念头,只是一种原始的期望。当然,如果是争吵性质的侵害与反击,则需要理智思维的大量参与,但也会产生相似的反应:“你为什么取消我们的计划?我们为这个计划熬了三天三夜,这个计划是整个团队的心血,你仔细看了吗?为什么粗粗看了不到1分钟就否定我们的计划?这个计划可是参照着××经典案例(或××理论)制订的,绝对正确啊!”

对B选项的解释:

B选项中的语言也会在实际情况中出现,但当时人的内心状态则有很大不同。损失是悲伤的来源,女儿死亡,如果没有其他因素干涉,那么当事人肯定只会心存悲伤,没有力气顾及其他事物。“她已经死了”这个意识可能出现在疯狂地搏斗时,但更多的是出现在悲伤的情绪中(真的悲伤很少会说出来),是对失去的一种强化。

令当事人意外的、罪犯刻意的伤害行为造成了死亡,会在当事人悲伤的情绪中,增加相当程度的愤怒。但“她已经死了”的重复,并不是愤怒的直接表达,而是悲伤的直接表达。当事人用这个令人悲伤的结果,强化自己的预期不符(健康的生活VS意外被害死亡),从而激发愤怒情绪,调动能量用于战斗。

小结:

A选项是愤怒的表达,B选项之所以得到较少认同,和我们的猜想相符,是因为那句话是悲伤的直接表达,而不是愤怒的直接表达。

在随后的一年中(抓捕到犯罪嫌疑人之前),当事人可能心存的哪种情绪最多?是仇恨的愤怒,还是失去至亲的悲伤?我想,两种情绪都会有,而且主导情绪的种类因情境而异。在面对“女儿已死亡”这个刺激源时,悲伤占据主导地位;在想起女儿被杀的原因时(罪犯的行为是刺激源),愤怒占据主导地位。

在行刑当天,当事人当场对罪犯说:“你认为自己是个武士?醒醒吧你!这里不是封建时期的日本,即使是,你也永远不可能是一个武士,因为你是懦夫!你在夜里穿着黑袍,带着武器,鬼鬼祟祟地到处寻觅无辜的、手无寸铁的女孩子……你强奸、杀人,就因为你误认为这种身份给了你这样的权利。你更像一只在黑夜里流窜于墙壁之间的肮脏的令人作呕的蟑螂,污染了所有东西。我一点都不可怜你!你强奸了我的女儿盖儿,还虐待她。你残忍地杀害了她,刺了她不止一次,而是七次。她的手上布满了自卫时留下的伤痕,她竭尽全力为求生而斗争,你却视而不见。你不配活着!”但罪犯没有丝毫懊悔,一直微笑着面对当事人。当事人打了罪犯的头,被她的丈夫和警官们制止了。

这段攻击性十足的语言,充分地描述了愤怒的攻击倾向和言语表现形式。但若以此案例作为愤怒情绪产生的解释支持,则显得不够妥当。因为这个案例中,这段在法庭上的表述仅仅能说明当事人充满愤怒情绪,并不能清晰地解释愤怒产生的根源。失去女儿的主要情绪应是悲伤,这才应该是整个案件自案发到审判的主要情绪。愤怒的存在基于特定的情境,也就是当事人所处的法庭绝对安全,当事人绝对强势、罪犯绝对弱势。如果没有这个情境,当事人则不会有如此强大的力量将心中的怨恨充分表达出来,甚至还会攻击罪犯,其心存更多的应该是恐惧和悲伤情绪。

如果想更加准确地形容案例中这位母亲的感受,应该用“恨”字。恨是一种复合情绪,是对已经造成的损失的悲伤,表达了回溯性的不服、不认同、不接受,但又没有能力改变现状,继而希望通过损害所恨之人的利益实现自己的心理平衡,而非改变客观利益既失的结果。怀恨的一方,通常是弱势一方,心里的确有愤怒的进攻欲,却整体对所恨之人持弱势立场。拥有绝对优势的人不会对对手持“恨”的心态。

因此,这个案例用来说明愤怒情绪,极容易让读者混淆引发几种主要情绪的刺激源,有失妥当。而且,保罗·埃克曼自己也补充道:“愤怒很少单独持续很长时间。恐惧经常先于或者紧随愤怒出现,害怕那些激怒我们的人有可能伤害我们,害怕自己的怒火,害怕自己失去控制,伤害他人。”这种描述难免让读者心生疑惑。

与前辈商榷的同时,也诚请读者解惑。